贵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贵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2015年2月4日贵港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邀请下列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的人员列席贵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一、在我市工作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我市选举产生并在我市工作的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代表;

二、市四届政协委员;

三、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四、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五、市委副秘书长;

六、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七、市人大机关副处级以上在职干部;

八、市直机关、单位、团体主要负责人,中直、区直驻贵单位主要负责人;

九、老干部代表;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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