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13年12月26日韶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韶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市委常委;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及驻北京联络处、驻广州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四、在我市工作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省十二届人大代表;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六、曾任市(地)委正职领导、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常务副主任在韶关的老同志(只参加大会开幕式和闭幕式);

七、出席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只参加听取政府工作报告);

八、中省驻韶单位主要负责人;

九、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

十、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十一、副处以上的金融单位和市属企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只参加听取会议有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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