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管理制度

颁布单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5-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临夏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缴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征缴,根据《临夏回族自治州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38号)等相关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非税收入的征收或收取、资金管理、票据管理等稽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稽查工作。

第四条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开展非税收入稽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预算安排,不得向被稽查部门或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凡有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或单位,应当支持、配合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组织的稽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非税收入稽查工作完毕后,对被稽查部门或单位的一般性处理、整改意见和行政处罚事项,统一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下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章稽查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非税收入的征收或收取的稽查内容:

(一)非税收入征收或收取的项目,标准是否按规定程序设立或批准。

(二)是否擅自改变征收项目、对象、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

(三)是否多征、少征或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非税收入。

(四)是否有擅自处理罚没财物、赃款、赃物的行为。

(五)是否有违反有关规定当场收取现款的行为。

(六)是否有违规委托或转委托征收或收取的行为。

(七)是否有擅自越权收取非税收入的行为。

(八)需要稽查的涉及非税收入征收查收取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稽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收(罚)缴分离制度。

(二)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三)是否违规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帐户或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非税收入或将非税收入存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以外的帐户。

(四)是否违规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五)是否按规定办理误征、多征非税收入以及待结算收入和暂扣财物的退付手续。

(六)需要稽查的涉及非税收入资源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的稽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领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财政票据。

(二)是否按照规定建立非税收入财政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管理工作(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票据。

(三)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保管、核销非税收入财政票据。

(四)是否有私自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是否有违规发放和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行为。

(六)是否有因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财政票据毁损、丢失的情况。

(七)是否遗失票据或《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后而未及时报告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并公告作废的情况。

(八)需要稽查的涉及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稽查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非税收入稽查采取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与定期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非税收入执收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要求,对本部门或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自查报告。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对部门或单位进行稽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送稽查通知书。稽查人员一般应于进点稽查3个工作日前稽查将通知书送达被稽查部门或单位。

(二)进点稽查。稽查人员对被稽查单位实施稽查,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和稽查通知书副本。

稽查组应对稽查出的违纪事项,做好非税收入稽查工作底稿,被稽查单位应对稽查出的违纪事项签署意见,做到一事一签。

(三)出具稽查报告并征求被稽查单位意见。稽查完成后,应将稽查报告送交被稽查部门或单位,被稽查部门或单位应在稽查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被稽查部门或单位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稽查人员根据反馈意见对稽查报告进行必要的复核或修改。

(四)下达稽查决定书。稽查报告经审批后,对被稽查部门或单位的一般性处理和整改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下达,涉及到行政处罚事项的,由市财政局下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被稽查的部门或单位在接受稽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批准收取非税收入的法律依据、相关文件。

(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三)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颁发的《票据准购征》、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核销记录和已使用的票据存根。

(四)财务会计资料。

(五)银行帐户有关资料。

(六)国有资产(资源)投资、出让、转让、出租合同。

(七)稽查组认为需要提供的与稽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被稽查的部门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等相关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变更征收对象的。

(二)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

(三)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

(四)违反规定开设非税收入过渡帐户或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得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以外的账户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当场收取现款的。

(六)违反规定擅自处理罚没财物、赃款、赃物的。

(七)违反规定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下拨的非税收入资金的。

(八)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九)违规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

(十)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十一)擅自越级收取非税收入,不按规定级次予以收缴的。

第十四条对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依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处理。

第十五条对不缴或少缴非税收入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第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拒绝接受稽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依据《财政监督检查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被稽查的部门和单位有其他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稽查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被稽查部门或单位对稽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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