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颁布单位: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09年第4号
颁布日期:2009-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09〕第4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09年9月28日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大群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干部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要求,市政府对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62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已被新文件替代、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22个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对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24个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四、确认290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应将修正草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呈有关市长、秘书长签发,重新公布执行。将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邢台日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附件:1.邢台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62个规范性文件目录

2.邢台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22个规范性文件目录

3.邢台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24个规范性文件目录

4.邢台市人民政府确认继续有效的290个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xingtai.gov.cn/edit/UploadFile/201011914535556.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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