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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的决定
|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13年第258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5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
2013年1月30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契税税率为3%~5%。契税适用的具体税率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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