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保修金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保修金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11-30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保修金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
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保修金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保修金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保修金移交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保修金移交工作方案
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精神,市房地产管理局将直接管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保修金移交各区人民政府具体管理。为切实做好移交工作,确保移交资金交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由市审计局组织专人监督移交,并将监督移交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在移交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将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保修金于2012年5月31日前全额移交所属辖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二)按照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供的银行及账号转账。
(三)在移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保修金时,应做到内容详细、准确、真实,并提供移交资金缴存清册。
(四)对部分开发企业缓缴的资金要及时追缴,并在2012年5月31日前全额移交各区。
(五)移交相关资料。
(六)及时向市政府上报移交情况。
三、各区接收资金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2011年11月30日前明确专人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保修金的接收、交存、使用和管理,并与房地产管理局就有关情况及时对接。
(二)将移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保修金全额存入银行专户。
(三)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栋、户设置明细账目。
(四)接收相关资料。
四、移交采取集中办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牵头并组织实施,办公地点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