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淮北市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明确淮北市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明确我市市区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物业管理中承担的管理职责通知如下:

一、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和宏观管理,指导各区业务部门做好工作。

(二)负责制定完善地方性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负责对申报一级、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初审上报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和指导各区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考评,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五)负责对外来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审查及各区物业项目招投标的备案工作。

(六)负责申报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预评和推荐工作。

(七)负责组织市区物业管理及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指导各区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九)监督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保修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对未交物业保修金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不予办理产权证。

(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提出收费意见。

(十一)指导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工作,促进市物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

二、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镇)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小区管理与服务中的突出矛盾。

(四)负责监督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和使用。

(五)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物业管理项目达标创优工作,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对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评,负责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预评和推荐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保修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

(八)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辖区内物业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并将结果上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十一)参与辖区内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

(十二)负责宣传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十三)负责对一、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上报及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职责由各区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精神制定。

四、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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