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文号:黄政〔2009〕26号
颁布日期:2009-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

黄政〔2009〕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努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9〕61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以实物配租、发放租金补贴等方式,解决全市现有15000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实物配租12000套。2009年,中心城区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以下的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积极向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拓展,全面解决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保障对象和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中心城区居民户口三年以上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暂定为中心城区城市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住房困难和保障面积标准为家庭常住人口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中心城区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以下,住房总面积少于50m2,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中市中心城区暂定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含贮物间),有条件的区县可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等低保家庭,免收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原则上由社会服务机构承担。

三、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

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组织房源,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具备基本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廉租住房建设以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中配建为主,配建比例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不低于2%、拆迁安置房项目原则上不低于5%,具体比例由区县政府根据廉租住房需求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在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应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划拨、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按成本价回购。积极推进政府与企业共建廉租住房,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参与廉租住房建设和组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职工集资建房,解决企业困难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

四、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将转贷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重点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四是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支持;五是省财政按照每平方米补助200元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六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

五、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

(一)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区县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各区县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廉租住房建设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的,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建设的,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三)健全廉租住房管理制度。各区县要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机制,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和申述的办事程序,落实社区、街道初审和公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三级审核公示制度。确保将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各区县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调整和修订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和工作方案,做到精心组织,阳光操作,方便群众。在当前廉租房房源不足的情况下,优先对住房特别困难的低保家庭实行实物配租。继续做好对其他保障对象的租金补贴发放工作,通过租金补贴增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要根据市场租金情况和资金来源情况合理确定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要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的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状况和自身解决住房的能力,适时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健全廉租住房保障退出制度,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良性循环。要根据各区县实际积极探索廉租住房租售并举办法。

(四)严格工程质量监管。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建设的监管,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推广节能、省地、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确保工程质量。要加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五)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各区县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困难住户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的要求,因地制宜进行棚户区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要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对无法以市场方式改造的棚户区,要通过财政补助、政策扶持、棚户区居民利用拆迁补偿资金投入等多种方式,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实施应当坚持信息公开、政策透明、操作规范。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目标责任。市政府每年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签订廉租住房建设目标责任书,将廉租住房保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是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区县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和协调工作。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责任制,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区县要落实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实施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要做好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目标顺利实现。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保障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编制和下达相关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落实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建立和管理项目资金专户;会同税务部门落实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与使用的审计监督。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制定工作和做好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社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做好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申报情况的核实和公示等初审工作,监察、价格、人民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住房保障涉及广大市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倍受社会关注,住房保障职能部门要制定住房保障宣传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媒体宣传机构积极配合,加强住房保障的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市民对住房保障政策的知晓度和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住房保障工作组织实施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工作档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扎实做好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社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做好辖区内的保障对象住房和家庭情况的调查摸底和核实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档案管理体系。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确定工作人员专职从事档案管理工作,要依照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完善纸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要做好廉租住房保障报表的填写及统计数据分析工作,建立全市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和数据库电子信息化系统,实现资源共享,规范、科学、高效管理。

(五)强化督促检查。市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区县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情况的督查和工作指导,检查中央投入补助资金和省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廉租住房建设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对廉租房建设配套资金不落实、保障任务未完成的区县,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要制定廉租住房建设以奖代补政策,对廉租住房建设积极性高、进度快、工程质量优、资金管理符合要求的区县,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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