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6月7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黄山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提高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02〕32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直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坚持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保证急需的原则。
第三条办公用房范围包括全部和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办公用房。
第四条办公用房维修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的使用功能,符合建筑节能要求,重点是保证办公用房及设施安全使用,保障供水、供电、供暖(冷),确保正常办公。
第五条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限额以上维修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加强工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申报
第六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不在申报范围;对于楼房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应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的,不在申报范围。
第七条办公用房使用单位需提出维修项目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维修项目编制资料:
(一)编制维修方案或设计文件。根据国家、省现行的法规、规范要求编制,确保维修项目符合法规、规范要求,同时符合既有建筑改造要求。
(二)编制维修项目工程量。参照国家及市有关定额工程量办法进行计算,充分考虑维修时对其它项目的影响,确保计算的准确,以免漏项。
(三)编制单位估价表。按照维修项目,申报所需的用工、经费、材料的单位估价和数量估算。
(四)编制维修工程预算书。主要包括维修房屋的项目、类别、等级、工作量单项造价、总金额等,根据国家有关建筑概、预算定额编制,同时考虑维修项目旧料回收的不同标准等,确定维修项目的预算总额。
(五)维修计划说明。对表格内不能表达清楚的问题,用文字加以说明,如施工方式、材料来源、旧料利用、管理组织方式、降低成本、节约措施等。
(六)维修资金来源说明。
第八条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办公用房维修项目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以便纳入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
第三章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管理流程
第九条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申报、立项和审批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报:市直各部门向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维修项目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现场调查确定是否准予维修。
(二)立项审查:经初审后提交项目立项审查小组研究立项。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办、市住建委、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立项审查小组初步确定维修工程投资额。
(三)立项审批:经立项审查的维修项目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办公用房维修经费管理
第十条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原则上通过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办公用房维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挪用。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负责维修项目组织和具体实施,市国资办、工程质监等部门负责维修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市审计部门负责维修项目决算审计。
第十四条市住建委负责年度维修计划执行情况并进行跟踪监督,市财政局负责检查维修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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