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城镇住房用地超批准范围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城镇住房用地超批准范围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黄政办〔2010〕29号 ---|--- 颁布日期:2010-06-01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城镇住房用地超批准范围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2010〕29号 屯溪区
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城镇住房用地超批准范围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黄政办〔2010〕29号 |
|---|---|
| 颁布日期:2010-06-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城镇住房用地超批准范围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2010〕29号
屯溪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黄山市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一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中心城区城镇住房用地超批准范围的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一日
市中心城区城镇住房用地超批准范围的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中心城区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2008〕18号)(以下简称市政府18号文)文件精神,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对在2004年8月31日全面实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之前城镇住房开发用地超批准范围建设,按照以下程序和办法处理。
一、处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超批准范围使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权属调查,确定用地范围。
(二)市城乡规划局对超批准范围使用土地进行规划确认,重大事项提请市规委会研定。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联合函告建设单位,限时提供相关资料办理手续。
二、处理办法
对符合城市规划超批准范围使用土地的,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原批准用地属划拨土地使用权超范围使用土地的,超范围部分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
(二)原批准用地属出让土地使用权超范围使用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当时取得土地时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超批准范围使用土地的,暂不予办理。
三、已取得在超批准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买受人可以先行按照市政府18号文的规定申请办理城镇住房用地登记手续。
四、对建设单位拒不办理超范围使用土地手续的,列入建设主管部门黑名单当中,禁止参与今后任何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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