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六政〔2009〕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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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意见
六政〔2009〕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9〕61号)精神,逐步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就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从2009年起,利用3年时间,以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基本解决全市现有3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建廉租住房8000套左右,约38万平方米。2009年,全市所有城市(含县城)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积极向城市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面,争取解决7700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保障对象和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含县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和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县政府、叶集试验区管委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三、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
各地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具备基本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廉租住房建设以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中配建为主,具体配建比例不低于省政府规定。
对已经国家批准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各县区政府(管委)和市直廉租住房项目实施单位一定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在9月底前开工建设。对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要分清责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保障投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地方配套保障资金足额到位。
五、落实政策措施
(一)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地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廉租住房建设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的,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三)健全廉租住房管理制度。各地要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机制,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审查制度,落实社区、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健全廉租住房动态退出制度,探索廉租住房租售并举,建立廉租住房管理长效机制。对市、县区政府(管委)拥有的廉租住房,可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委托给房屋管理服务机构管理,专门提供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租住。
(四)严格工程质量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建设的监管,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五)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困难住户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的要求,因地制宜进行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实施应当坚持信息公开、政策透明、操作规范。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目标责任。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区政府(管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廉租住房建设目标责任书,将廉租住房保障纳入对各县区政府(管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各县区政府(管委)是本地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管委)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落实相应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保障工作经费,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要抓紧编制并完善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目标顺利实现。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保障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编制、下达、调整相关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落实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补助资金,建立和管理项目资金专户;会同税务部门落实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加强建设资金特别是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与使用的审计监督。民政、监察、价格、统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督促检查。市住房保障、监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对各地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检查中央投入补助资金和省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廉租住房建设和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对廉租房建设配套资金不落实、保障任务未完成的县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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