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13号)等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一)通过新建、改建、配建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也可从新建的廉租住房在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前提下经政府(管委)批准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按照省规定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可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规划,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也可引导园区内企业投资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二)高度重视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同时建设市政公用和公共服务设施,并配建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经营所得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等运营支出。务工人员集中的地方,要尽可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以及《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中新建的集体宿舍,建筑设计要符合建设部《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省有关建筑标准和规定。
(三)认真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对公共租赁住房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前,应按《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的规定进行基本装修。
二、严格租赁管理
(一)各县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等准入条件,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或有关运营机构提出申请,如实申报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提交住房和资产查询委托书,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三)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配租和租后管理等制度,加强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门与社区的协作配合,做好保障对象的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工作。
(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按不高于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具体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批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单位自建自用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由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自行确定,并接受当地物价主管部门监督。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当事人应按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申请续租的,应重新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
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或者承租、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六)承租人有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等行为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经营性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三、落实支持政策
(一)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并在年度预算中统筹予以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各地每年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2%—5%的资金,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地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财政资金安排不足的县区,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提取和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例,也可使用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剩余部分。积极用好国家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试点政策,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根据确定的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确保土地供应。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所建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
(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规定,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建设和收费标准,参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的规定执行。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统筹协调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工作经费,明确工作责任,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建立健全市、县(区)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并与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房屋权属登记等信息系统相衔接,及时发布房源信息,公开配租结果,宣传政策法规。
(三)市政府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民生工程和政府目标责任制双考核内容,严格奖惩。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督促各地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确保完成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任务,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市住房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可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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