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关于开展道路绿化治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六政办〔2010〕114号
颁布日期:2010-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关于开展道路绿化治理的通告

六政办〔2010〕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集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关于开展道路绿化治理的通告》转发给你们,请切实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道路绿化治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两侧绿化树木的治理,根据《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城乡规划法》、《公路法》、《安徽省林地保护条例》、《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过境(城镇规划区内道路除外,下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后称道路)的绿化状况检查,检查工作由道路所在辖区的县区为单位组织,根据检查结果实施整治和补差补缺。2011年3月底前由市绿化办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二、道路两侧50米范围内(后称道路内)不再批准各类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手续,原有的各类建筑,由建筑所有者实施绿化。

三、道路内原则上不批准农民占用林地和使用土地建房或搭建其他筑物,原有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沿线实施绿化。

四、禁止在道路200米内采石、采矿、取土。原有采石、采矿、取土的,要限期停止,原有植被已破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责成开采人限期恢复。

五、道路内林木要确定权属,国、省、县道的现有行道树,除有权属证明的外,应依法确权给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再由交通主管部门连同道路路肩的绿化权一并向社会拍卖,落实道路绿化经营权。

六、严格道路内现有林木采伐审批,确实因重点工程、电力安全、道路拓宽需要采伐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砍伐、截冠、移栽,经交通、公路部门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道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批准,并须落实“动1补5”的生态补偿措施。

七、需要实施绿化或恢复植被的,属公路用地上的行道树,绿化或恢复方案由所在地交通、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其他绿化或恢复方案由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县区政府、管委督促落实,限期不落实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落实,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费用无法落实的由县区、管委财政承担。

八、道路所在县区、管委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各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监管,确保道路绿化治理措施的落实。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凡在规定范围内非法毁林、采伐或占用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公路法》和《安徽省林地保护条例》规定处罚。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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