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马鞍山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关于实施马鞍山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2-11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实施马鞍山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根
关于实施马鞍山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2-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实施马鞍山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条例》和省国土资源厅有关通知要求,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了《马鞍山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现予以批准实施,并就《规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指导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认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规划》实施的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各县区、开发园区和新区要按照《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规划》的要求,结合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抓紧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各县区、开发园区和新区对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制定措施,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积极开展工作。要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督促采矿权人按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四、加强《规划》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遵守、执行《规划》的自觉性。加强《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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