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对市政策性住房及安置资金进行自查自纠的通告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对市政策性住房及安置资金进行自查自纠的通告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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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对市政策性住房及安置资金进行自查自纠的通告
当前,我市正在开展政策性住房清查工作,对自2005年1月以来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情况和自2008年1月以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情况以及保障性住房(含廉租房和公租房)分配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纠正和查处征收安置过程中存在的套取、侵占政策性住房及安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为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给行为人自我纠正,消除影响,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2014年1月20日前,主动向市、县(区)政策性住房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实报告,争取从宽处理。
1、被征收对象通过伪造、虚构征收安置信息,套取、侵占政策性住房及安置资金的;
2、征收安置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套取、侵占政策性住房及安置资金的;
3、征收安置部门、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征收安置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
4、其他在征收安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凡主动报告,说清问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纠正,退出所套取、侵占的政策性住房及安置资金的,可视情免予追究或从宽处理。
三、对在规定期限内,隐瞒不报、阻挠调查的,将从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政策性住房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措施不力,进展迟缓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五、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按每套安置房2万元或按套取安置资金的10%标准给予奖励。
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凡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重惩处。
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2622802
网上举报信箱:[email protected]
来信举报:市党员电教中心四楼,市政策性住房清查工作办公室专案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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