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 文号:铜政〔2010〕42号 |
|---|---|
| 颁布日期:2010-05-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铜政〔2010〕42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2010年,市委、市政府已将棚户区改造列为“一号民生工程”,并决定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为确保这一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县、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棚户区改造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建委。县、区政府及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落实。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县、区政府是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棚户区改造计划拟订、项目前期、项目申报、拆迁等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住房城建委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牵头抓总,协调、指导、督促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组织项目申报,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实施。
市规划局负责对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及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办理项目规划审批等手续。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及时进行土地成本测算,组织土地出让或办理用地划拨手续,支付相关费用等。
市重点工程建设局负责及时对拆迁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办理拆迁许可审批手续,并指导拆迁等工作。
市招投标中心负责及时组织项目招标并办理招投标等手续。
市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措与监管,并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
市发改委负责项目立项,以及会同市住房城建委组织项目申报等工作。
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督查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全力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
三、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各行政审批部门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摆在优先位置,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做到主动服务、限时办结,努力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环保、招投标等提供绿色通道。受理报批项目后,能当日办结的当日办结;不能当日办结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法定时限的,在法定最短时间内办结。
四、进一步加大资金筹措力度
棚户区改造资金需求量大,要通过争取上级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自筹、个人合理负担、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建委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部委以及省直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支持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市财政局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资金的预算投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全额用于项目本身。要加大向商业金融机构的融资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棚户区改造,支持业绩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BT等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五、进一步落实各项政策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意见》(铜政〔2009〕61号)精神,严格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政策规费、拆迁安置等优惠政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棚户区改造等政策性住房建设项目涉及的水、电、气等主管网配套建设费用进行测算,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政策性住房主管网配套设施建设问题。
六、进一步强化考核奖惩
建立棚户区改造单项评价考核制度。对各责任主体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实施效果等进行月评价考核,并进行月通报,月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年度民生工程考核内容。
对执行棚户区改造政策、落实各项制度措施、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成绩突出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棚户区改造政策、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