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 文号:铜政〔2010〕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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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铜政〔2010〕2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物流业发展水平,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皖政〔2009〕8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精神,现就支持我市物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
(一)经地税部门认定符合规定的物流企业,可办理自开发票业务。在物流资源整合过程中,对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等,可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对物流企业新增的地方税收,由同级财政部门在五年内按地方新增可用财力的40%给予补助,扶持本地物流企业做大做强。
(三)鼓励大中型企业进行物流资源整合,政府提供专业金融协调服务;物流企业兼并重组后新增贷款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贴息,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方面贴息政策的,贴息比例为实付利息的15%,其余为30%。
对涉及房地产交易和变更缴纳的契税、营业税等地方税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地方可用财力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四)投资工业物流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从三产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对吸纳小物流企业和社会零散运输户进驻,并能提供物流信息服务和交易功能的物流园区或物流中心,经地税部门认定可从事代开发票业务。园区自身实现的地方税收由同级财政部门五年内按新增地方可用财力的50%给予补助,代开票实现的地方税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事一议”方式补助园区和物流运输户。
二、鼓励企业服务物流外包
(六)物流外包企业委托我市企业从事物流服务的,年新增上缴物流业地方税50万元以上的,对物流外包企业实行超额累进奖励,奖金主要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和经办人员。年新增上缴地方税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以下部分,按实缴额的5%给予奖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部分,按实缴额的6%给予奖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按实缴额的7%给予奖励;500万元以上—700万元以下部分,按实缴额的8%给予奖励;7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实缴额的9%给予奖励;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实缴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列支。
(七)物流外包企业依法取得我市地税部门代开或我市物流企业自开的货物运输发票,允许支付相关费用,允许税前列支,允许抵扣增值税,税务部门不得进行处罚。
三、吸引物流企业来我市发展
(八)把引进物流企业特别是物流品牌企业作为招商引资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鼓励更多的物流企业在我市注册,实行资源优势与配套产业对接。
(九)对新引进的物流企业总部,自设立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地方税新增可用财力部分,前三年给予70%补助,第四年至第五年给予50%补助,其中前三年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给予全额补助。
(十)对新引进的主要业务在外地的物流分公司,自设立年度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地方税新增可用财力的50%给予补助。
四、支持物流项目建设
(十一)符合规划的物流项目特别是列入省、市战略支撑和重点的大型物流项目,因建设需占用农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保证项目用地需要。
(十二)物流企业将原划拨土地改建为物流配送中心的,不涉及产权变更、转让,允许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园区或物流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出让,土地出让净收益原则上用于支持物流业发展,具体办法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决定。
(十三)对物流园区、大型物流配送中心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生产加工设备,其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一般性工业企业价格。对列入省、市战略支撑和重点的大型物流项目,用地价格参照工业使用价格。
(十四)对建设的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物流项目,运营之前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运行后第一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50%,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助;同时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
经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物流重点建设项目、物流园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项目等,由市财政部门从三产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或贷款贴息。
(十五)对由市引导资金扶持的物流重点项目或进入市规划物流园区的建设项目,须经市物流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提出对物流重点项目和进入物流园区企业的认定意见,报市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已认定的物流项目,享受市政府确定的物流项目资金扶持和优惠政策。
五、保障措施
(十六)市政府成立市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另行下发)。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全市物流业发展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组织物流重点项目或建设项目的认定工作。
(十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根据物流业发展的现状、物流企业存在的实际问题,督促物流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制定帮扶物流企业的措施,研究物流业发展的对策,提升物流业的发展水平。
(十八)对物流园区、物流企业和物流外包企业的奖励或补助,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季、半年和一年予以兑现,市、县(区)统一补助或奖励标准。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涉及多项奖励或补助政策,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十九)市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会同成员单位对物流外包企业进行督查,核查承运企业的注册情况、运输合同的备案情况、货运发票的取得情况等,对企业未按规定取得货运发票或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企业主要领导依法问责。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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