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文号:铜政秘〔2009〕91号
颁布日期:2009-1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延长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铜政秘〔2009〕9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去年下半年,我市及时出台了《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铜政〔2008〕42号)。《意见》实施一年来,政策效应十分明显,全市房地产投资和住房供应量大幅增加,住房消费需求旺盛,为改善广大居民的住房条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市政府决定,将《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铜政〔2008〕42号)执行期限作适当延长,从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止。期间如遇上级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市各相关部门要继续按照职责,做好各项协调配合工作,确保《意见》的顺利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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