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办〔2015〕26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3日

铜陵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9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确保取得实效,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薄弱环节,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检查内容

(一)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主要排查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等情况;重点检查火电、钢铁、水泥、化工、冶炼、焦化、制药、印染、电镀等重点排污企业及污水处理厂、矿山采选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情况。

(二)各类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运行情况。重点检查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等情况,以及污水处理厂、给排水管网、固体废弃物处置场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三)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和建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情况。

(四)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重点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对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41号)要求,排查钢铁、水泥等行业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

(五)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情况。重点排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要求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以及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排污费收费标准等情况。

(六)环境信访重点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情况。针对重复信访、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环境信访案件,以及长期未得到彻底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现场督查督办,进一步强化协调机制,促进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全力解决群众投诉的环境问题,切实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满意度。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0日前)。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二)排查整治阶段(3月21日至10月31日)。各相关责任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全面开展检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三)督查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2月1日)。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梳理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总结报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市政府将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港航局、市安监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市容局)、市政府法制办、铜陵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另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要加强组织协调,细化任务分工。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检查、抽查、督查等工作。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负总责,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确保任务落实。

(二)严格依法查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该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要依法处理。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对没有污染防治设施、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提出整改措施和期限要求。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对于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要严格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要采取复查、跟踪检查、后督查等方式,确保问题查处整改到位。

(三)完善成果应用。要对所有检查过的企业建立并完善“一厂一档”(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环境管理制度,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保持动态更新,及时更新环境监察移动执法信息。

(四)做好信息调度。要强化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围绕大检查工作重点,编报工作信息,充分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做法及成效。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于3月25日前将大检查动员部署情况、工作方案、联络部门及联系人员信息报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并分别于6月20日前、9月2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12月1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同时要填报《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情况调度表》、《环境保护大检查超标排污环境问题查处情况表》。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做好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大检查的宣传报道。主动公布大检查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积极支持、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大检查的良好氛围。

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人:崔专政、胡正军

电话:2615032、2615620(传真)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铜陵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

任务分工清单

2.铜陵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情况调度表

3.铜陵市环境保护大检查超标排污环境问题查处情况表

附件1

铜陵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主要任务分工清单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和信息报送工作,结合各部门职能,细化任务分工;在大检查领导小组组织下,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并组织开展大检查的抽查督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类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采取实施挂牌督办、后督查、限期整改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做好重点环境信访事项的查办督办和排污费征收的规范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在项目立项和审批环节把好准入关,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市经信委负责对国家规定淘汰的落后产能进行清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市公安局负责加大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各类刑事和治安案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检查非煤矿山,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非煤矿山不予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

市住建委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市农委负责开展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依法取缔农村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管理,严厉打击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违法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检查与水源保护区相邻的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建设情况,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单位及车辆的资质管理落实情况。

市水务局负责检查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情况、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对相关问题进行分类整治。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吊销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提升部门监管合力。

市港航局负责检查港口岸线区域码头及非码头设施,牵头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码头及相关设施。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市行政执法局(市市容局)负责检查城镇和乡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及处理情况等,并分类整治相关问题。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阻碍环保监察执法的“土政策”。

铜陵供电公司负责对政府及授权部门确定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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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2、3.doc

http://zwgk.tl.gov.cn/UploadFiles/20150318/201503_003096562_201503-000132015031808515704b414a69ea68c6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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