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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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9-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与运营监管机制,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管理规范高效有序,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20号)和《铜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铜政〔2011〕5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分配管理体制,确保公平公正
(一)严格审核、规范准入。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市人社局负责分别受理本市居民、来铜务工和新就业无房人员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严格按照《铜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铜政〔2011〕5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申请住房保障家庭财产标准的通知》(办〔2013〕55号)等相关规定,抓好审核、公示工作,切实履行审核责任。其中,对申请家庭的经济、住房状况的审核,须经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和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进行比对;对因病因残单独享受低保、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纳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整户进行准入资格审核。
(二)分类轮候、梯次分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列入轮候范围。综合考虑住房保障轮候家庭情况及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因素,在同等条件下,按下列顺序梯次优先分配:
1.经房屋安全鉴定应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住房的本市居民家庭。
2.房屋征收或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租住,因公共利益被征收后,在市内无其他产权房屋的本市居民家庭。
3.低保家庭,其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
4.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5.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铜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见义勇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残疾军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
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三)信息公开、分配透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公司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住建委报送下一年度保障房供应计划。年度保障房供应计划、保障标准、房源情况、审核结果、分配过程、轮候顺序、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二、创新分配方式,探索租售并举、共有产权供应模式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选择租住或购买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按照同期同地段同类别商品房价格的80%确定。承购人可以购买全部产权,也可以在出资不低于保障性住房出售总价60%的条件下,由个人自行选择出资份额与政府共有产权,签订保障性住房出售合同,全额缴纳住宅维修基金。政府持有产权部分,承购人3年内免缴租金,3年后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或承购人3年内按保障性住房出售合同价格购买,3年后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承购人取得全部产权3年后可上市转让,并按届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房与购买价格之间差价的20%缴纳增值收益。
三、停止公有住房出售,统筹并轨管理
停止执行公有住房成本价出售政策,市政府直管公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停止政策执行,各单位自有公房自2014年12月31日起停止政策执行。停止公有住房成本价出售后,市政府直管公房逐步转为政府保障性住房房源,执行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各单位自有的公有住房停止按成本价出售后,可作为单位保障性住房房源,按照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或按照国有资产(企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各单位自有公房停止执行公有住房成本价出售政策前,成本价调整为980元/m2,其他政策不变。
四、加强动态管理,健全退出机制
(一)加强合同管理。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公司要完善合同文本。租赁合同要明确租金标准、租赁期限、退出情形及空置、拖欠租金、转借、转租、损毁保障性住房的处罚措施和其他违反使用规定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以及承租家庭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的义务。出售合同要明确违约责任、上市交易等事项。
(二)强化动态管理。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公司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每半年对已配租家庭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检查档案,发现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市住建委。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市人社局要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对住房保障家庭资格的复核,实行动态监测,相关状况变化的,要及时予以调整并函告市住建委。市住建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及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抽查不少于两次,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三)严格退出管理。建立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主管部门和社区核查、群众举报查实等制度,形成常态化的保障性住房退出核查机制。住房保障对象经济、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在3个月内腾退;确无其他住房而暂时不能腾退的,应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对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公司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强化工作责任。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协调各方的作用,及时研究发现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整改。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要根据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加强住房保障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要强化社区工作力量,确保有专人从事住房保障工作。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公司要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筹集、运营、管理等工作;市住建委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市住建、民政、财政、物价、建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积极提供服务和保障,合力提高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水平。
(二)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将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范围,尽快建成市、县(区)、乡镇(社区)及相关部门互联互通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公司应分别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记载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和分配情况,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出租和出售情况,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金补贴发放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管理问责。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公司收回其保障性住房,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追回其住房租赁补贴并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平台,市住建委按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规定予以处罚,申请人自退回保障性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住建委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规定予以处罚。住房保障相关工作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直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整改,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等渠道,广泛宣传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的相关政策,让群众及时了解保障范围、申报条件和审批、分配程序等相关情况。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有关问题,要及时查处或协调解决。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铜陵县政府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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