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办〔2014〕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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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2014〕8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8日
2014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环保部等8部委《关于2014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4〕7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继续深化重污染行业整治,深入整治化工、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问题;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结合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医药制造行业“回头看”,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1.全面检查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组织实施钢铁、水泥、火力发电、硫酸、船舶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停建违规在建项目等工作;是否统筹部署对内燃煤电厂、钢铁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及燃煤锅炉进行脱硫改造,对燃煤机组、新型干法水泥窑进行脱硝改造,对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进行除尘改造;是否制定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小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等燃煤锅炉整治方案;是否提出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等工作计划;是否制定发展清洁能源的具体措施;是否针对上述各项任务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时间表,并按期完成。
2.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监管。重点检查电力、焦化、水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石料矿山等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煤场、料堆、渣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实施情况,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特征污染物中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情况;汽油储运销售业油气污染治理情况。严查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依法责令超标企业在整改期间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经过限期整改仍不能达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电力企业,一律按规定扣减环保电价,对偷排偷放、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
3.强化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贯彻实施。对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推动水泥、燃煤火电、有色金属等行业重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
4.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强化政府主导,落实各部门环境监管责任,推进网格化管理。对建筑施工场地和道路运输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做到主动发现、及时处理、有效解决。进一步加大巡查和突击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认真开展涉重金属和医药制造企业行业“回头看”,深入实施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
1.开展涉重金属和医药制造企业行业再排查、再整治。加强对重点流域、水环境污染严重区域工业园区的监督检查,集中查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整顿严重污染的工业园区,保持震慑态势,巩固整治成效。严格停产整治企业的验收标准,未经验收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加强对在产企业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加强对在建企业的日常巡查,对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企业,不批准其试生产。
2.严厉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未按要求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排入管网废水超标、影响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私设暗管偷排的,责令停产整顿;对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责令限期消除污染,并依法从重处罚;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以及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依法责令关闭;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查屡犯、长期未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集中查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整顿严重污染的工业园区。
3.推动选矿行业专项整治向纵深发展。全市选矿行业按照“规范提升、淘汰退出、依法取缔、限制发展”四类实施分类整治,重点是辖区政府要按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依法取缔类”选矿厂(点)的取缔工作;督促“规范提升类”、“限制发展类”选矿企业按照既定标准进行整改,并于今年9月底前整改到位;对“淘汰退出类”选矿企业按淘汰退出计划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淘汰退出。
4.督促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内部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特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
根据《2014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全面动员部署会议。县(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要求,细化工作方案,于7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及相关细化方案报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电话:2615032;传真:2615620;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集中排查和整治阶段(7月—9月)。
集中开展全面排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及涉重金属、医药制造企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检查,切实做到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
(三)督查阶段(9月中旬—10月)。
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10月20日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市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将及时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四)总结阶段(10月下旬—11月)。
县(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本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于11月1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全市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进行梳理、归纳,研究制定长效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行动开展结果。
四、工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市容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二)明确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负责强化综合协调,细化任务分工,推动联合执法,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市发改委负责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市经信委负责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市司法局负责深入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符合条件的环保纠纷提供法律援助;市住建委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管理和监督,加强建筑施工扬尘管控;市市容局负责加强对城市道路保洁,控制道路扬尘,强化垃圾露天禁烧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市水务局负责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巩固减排成效;市工商局负责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提升部门监管合力;市安监局负责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市供电公司负责对政府及授权部门确定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
(三)突出重点,强化督查督办。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近年来我市环保专项行动排查整治情况、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监测情况等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要重点督查问题突出、污染较为集中的区域,及时发现薄弱环节,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围绕工作重点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对排查整改不到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力的,采取通报批评、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措施。
(四)注重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参与执法检查,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加大对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和督办力度,认真调查媒体、网络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布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主动公开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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