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铜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铜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铜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办法》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县、区政府停止受理经济适用住房预登记工作,同时按照《办法》规定受理保障性住房申请,并组织审核。

(二)2008年7月1日之前已领取《铜陵市经济适用住房预登记证》的家庭(《办法》实施前已通过铜陵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的家庭除外),各辖区政府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按《办法》规定完成全部审核工作。通过审核的家庭名单报市住房城建委统一轮候。

(三)各辖区政府将《办法》实施前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预登记证》的家庭人员名单,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报市住房城建委。

二、轮候原则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按以下顺序轮候分配:

1.符合《办法》优先保障条件的家庭,同等条件下,按以下顺序轮候:

(1)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2)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含已上报)的家庭;

(3)2008年7月1日前已领取《铜陵市经济适用住房预登记证》的家庭(含已上报),按原登记时间轮候;

(4)2008年7月1日后至《办法》实施前在各辖区政府领取《经济适用住房预登记证》的家庭,由市住房城建委根据当年可供房源确定分配比例后,由各辖区政府按原登记时间轮候;

(5)《办法》实施后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按申请时间轮候。

2.2008年7月1日前已领取《铜陵市经济适用住房预登记证》的家庭(符合《办法》优先保障条件的家庭除外,下同)按原登记时间顺序轮候分配。

3.2008年7月1日后至《办法》实施前已在各辖区政府领取《经济适用住房预登记证》的家庭,由市住房城建委根据当年可供应房源确定分配比例后,由各辖区政府按原登记顺序分配。

4.《办法》实施后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轮候分配。

(二)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办法轮候。

三、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补贴标准及发放程序

(一)补贴标准

1.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铜陵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发放90%的租金补贴;

2.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铜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发放80%的租金补贴;

3.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铜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四级以上残疾人员的家庭发放60%的租金补贴;

4.其他类的中低收入家庭发放40%的租金补贴。

(二)发放程序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持《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以及其他需提供的申请要件,向市、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经审核通过后由市、县住房保障机构发放。

四、特殊情况处理

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人员家庭,必须在其监护人作出相应承诺并陪住的前提下,方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出售管理

保障性住房的出售管理按《办法》规定执行。其销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城建、财政部门核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期限以缴清房款之日起计算。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