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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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0-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33号)精神,参照外地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我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规范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产权管理、交易和处置,为我市农村改革发展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12年6月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集中发证工作基本结束,从2012年7月开始,登记工作转入常态化。
(三)基本原则
1.依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登记后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由房屋所有权主体提出书面申请,登记房屋所有权。
3.便民原则。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立足于为申请人服务,不增加申请人负担,登记免收税费。
二、登记范围和程序
(一)登记范围
1.凡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经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设或认可的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包括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可以申请房屋登记;
2.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可以登记的房屋;
3.下列房屋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1)权属有争议的;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将房屋出售后再建的房屋;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报登记一处以外的其他宅基地上房屋;
(4)猪、牛、羊圈和独立厕所等附属用房及披屋。
(5)违法违规建设的房屋。
(二)登记程序
1.登记申请、受理
房屋测绘后,由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屋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受理并出具受理意见。
2.联合审查、公告
乡(镇)、社区等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并公告。
土地、规划部门对房屋的用地、规划情况进行审核,并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申请表》(附后)上签署意见。
3.复审、记载登记簿
市房屋登记部门对初审资料进行审核,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予登记并记载登记簿。
4.发证
各乡(镇)、社区统一从登记机构代申请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书,分户发放。
三、工作计划与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1年7月—11月)
1.2011年10月中旬前
拟订《铜陵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政策。召开全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
2.2011年10月30日前
县、区政府成立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领导机构,落实乡(镇)、社区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市城乡规划局做好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规划的服务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合法土地使用证明及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意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乡(镇)、社区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制定具体业务操作规程,印发宣传手册。
3.2011年11月底前
完成房屋测绘单位招投标工作,测绘单位进场工作。
(二)登记阶段(2011年12月—2012年6月)
2011年12月1日起,全面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至2012年6月基本完成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初始登记工作。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一)成立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住房城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监察、财政以及县、区政府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何刚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职责
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宣传发动工作;负责做好当地的登记组织、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初审工作;负责落实有关工作机构、人员;负责农村门楼牌设置和维护;协助落实房屋测绘工作的正常开展;牵头现场查看、确认面积及公告;发放权属证书。
市住房城建委:负责制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及时研究处理在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各项业务工作,包括业务流程、技术规范、房屋测绘、登记发证、人员培训和相关业务的指导;对登记材料进行复审,审核合格后记载于登记簿,制作权属证书,做好档案整理、录入、扫描、装订、入库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出台不同历史时期土地认定的具体政策;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土地管理方面的问题。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规划的服务工作;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规划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拟订分户条件、具体分户、发放户口簿等具体工作;处理登记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房屋登记发证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登记工作的的资金保障。
五、几种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用地标准及房屋占地超标的处理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对超标准用地,土地部门在审核意见中应予以明确。房屋登记部门对标准用地范围内建设的房屋,准予登记。
(二)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及超标问题的处理
每户建筑面积标准为人均45平方米。对超面积建设的房屋,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地产权证》附记栏注记“超建面积”。
(三)依法继承或司法判决方式取得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准予登记,并在《房地产权证》上附注栏内注记“继承”或“司法判决”。
(四)原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农转非”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准予登记,并在《房地产权证》上注记“农转非”。
(五)夫妻双方一方是城镇户口,另一方原是农村户口的,且在农村只有一处房屋的,准予登记,登记申请人为原农村户口家庭成员。
(六)因区划调整等原因,原农村居民房屋不在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予以登记。
(七)新迁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无房屋的,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准予登记。
(八)公安机关准予分户的,按分户原则,由家庭成员确定现有房屋分割方案,并签订房屋分割协议,经居民委员会鉴证,按协议登记。
六、工作要求
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对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大,县、区政府要精心谋划,认真组织实施,强化各项保障,协调各乡(镇)、社区开展登记工作;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落实专门机构,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踏实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具体负责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有组织机构、有人员配置、有工作计划、有部暑安排、有保障措施,确保登记工作稳步扎实推进。
七、本意见适用于《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之日(2008年7月1日)前建成和购买的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2008年7月1日后建成和购买的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按照《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房屋登记。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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