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铜陵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转发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铜陵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铜陵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铜陵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铜陵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一年五月)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召开的2011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1〕32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服务科学发展、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强化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努力推进幸福铜陵建设。
二、工作重点
(一)深入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在2010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从严查处偷排、超排行为。加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金隆铜业公司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开展黑砂河、新桥河等水体及土壤中重金属监测,推动有色公司加快实施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是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
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等经营活动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
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
(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结合我市污染减排工作重点,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污染减排成效。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督促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进度。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利用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市环保、水务部门报告。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继续加强电力企业和钢铁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脱硫设施运行检查频次,结合在线监测数据和监督性监测数据,检查设施运行是否正常,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加强脱硫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三)全面开展沿江化工企业排查整治
在2010年环境风险源排查和沿江化工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对过去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确保整改到位。同时对化工企业再次进行全面细致地排查,摸清底数,找出存在的环境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惩治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开展化工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检查。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或未按环评要求建设的,一律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补充完善其内容,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在建项目,检查核实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的相关设施和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没有同步落实的,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补充完善;处于试生产但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要在验收材料中补充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并在验收中检查核实;已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但无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的,要补充制定并报原验收部门审核;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正式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
开展取缔或关停的化工企业处置情况检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坚决限期取缔关停;对拒不执行取缔、关停决定的,依法从重处罚;对取缔关停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立即彻底拆除设备、断水断电、清除原料;对废弃化工企业遗留的原料及产品,立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开展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完善情况检查。对未按要求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无应急设施和应急措施的,立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罚。应急预案不完善或应急设施、措施不到位的,督促企业进一步摸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健全企业环境应急机制。
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检查。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化工企业,立即报请政府予以取缔,拆除生产设备及已设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产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化工建设项目,报请政府予以关闭。要加强狼尾湖流域内的化工企业监督检查,对偷排、超排企业要按高限进行处罚。要切实推动狼尾湖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加快实施。
(四)加强城区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认真开展城区扬尘污染专项整治,有效遏制扬尘污染,努力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加强工业企业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推动和促进企业烟尘污染的深度治理。加强交通运输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严禁未采取封闭方式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工业固体废弃物等的运输车辆进入中心城区行驶。对散装物料运输车辆超载、篷盖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对超载、无篷盖的运输车辆要依法查处,对无证、无篷盖、易漏撒物料污染道路的运输车辆要依法及时查处。加强非煤露天矿山、砖窑厂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实行非煤露天矿山企业产能总量控制,暂停审批新建和扩建石料矿山开采、加工企业。加强关闭和闭坑矿山的矿渣、尾矿、废弃物管理,严厉查处无序开采、乱采乱挖行为,加快推进关闭和闭坑矿山的生态复垦和绿化工作。加强拆迁建筑施工地扬尘污染和城市市容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加大城区燃煤(材)锅炉、茶水炉污染综合整治,对城区内所有直接燃煤(材)锅炉、茶水炉进行清洁能源改造,确保城区环境空气可吸入颗粒物日均值浓度比上年下降10%。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
制定实施方案,召开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做好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4月10日至9月30日)
1.全面排查使用、生产及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企业,排查涉铅、涉砷企业。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和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问题企业实行挂牌督办。
2.进一步督查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国电铜陵发电有限公司和富鑫钢铁有限公司脱硫设施运行效果,督促城市污水处理厂完善管网建设,确保正常运行。
3.全面开展沿江化工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对严重威胁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企业依法予以查处,责令限期整改。
4.实行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工作联动,加大城区扬尘综合整治力度。
5.确定重大环境违法挂牌督办案件。
(三)督查阶段(10月1日至10月15日)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对企业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督查,并对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总结阶段(10月16日至11月1日)
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研究制定长效机制,并认真加以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我市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制定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会议,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联动,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办制度,加大联合执法,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要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有效运行、长期超标排放得不到解决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并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统筹结合,力求工作实效。一是将环保专项行动与环境安全及维稳活动结合起来,确保我市不发生重大突发性环境事件,不因环境问题引发越级上访、群体上访;二是与“铜都环保世纪行”活动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三是与环保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的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动员全社会力量齐心合力抓好环保工作。
(五)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上报工作动态信息,编印好工作简报。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周要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查处的典型案件和阶段性工作总结。对不报、迟报和瞒报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铜陵市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铜陵市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工作职责
附件1
铜陵市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崔玉奇(市政府)
副组长:陈来平(市政府)
周跃安(市监察局)
沙开业(市环保局)
成员:汪昌满(市发改委)
王伟栋(市经信委)
杨春明(市监察局)
吴震(市环保局)
曹勇(市公安局)
孙维良(市司法局)
段士进(市国土资源局)
朱景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汪信和(市交通运输局)
胡善俊(市安监局)
方海(市水务局)
唐森林(市行政执法局)
王志福(市重点工程建设局)
胡文武(市工商局)
张亚军(铜陵海事处)
章祎(市新闻办)
李全棉(铜陵县政府)
王飚(铜官山区政府)
吴强(狮子山区政府)
李波(郊区政府)
岳霆(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梁小华(铜陵供电公司)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沙开业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监察局副局长杨春明、市环保局副局长吴震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铜陵市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环保局:负责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汇报专项行动开展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根据专项行动需要,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查处活动等;指导县、区环保系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负责对环境违法问题的督查、处理和落实工作,负责督办重点案件;负责将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二、市监察局:负责对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相关单位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的履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负责按照监察部和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环保总局第10号令)的具体要求,严肃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三、市发改委:严把项目审批关;配合市环保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
四、市经信委:负责监督检查处理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企业;加强非煤露天矿山、砖窑厂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
五、市公安局:负责城市道路运输泼洒整治工作,强化机动车辆噪声污染及社会噪声污染的查处。
六、市工商局:负责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涉及无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予以取缔。
七、市安监局: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负责对应取缔、关闭企业涉及重金属、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督促处理意见的落实。
八、市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九、市交通运输局:严格按照《安徽省城镇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码头的监管,严禁有关码头装卸有毒、有害等物品;加强码头运输扬尘污染监管;对港口从事影响群众饮用水安全的违法活动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十、市水务局:负责组织落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的停水、断水等措施;加强水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加大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强对西湖污水处理厂、新民污水处理厂各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十一、市行政执法局(市市容局):加强城市道路保洁,控制道路扬尘;负责城市垃圾处理场环境整治工作。
十二、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对矿山开采过程中国土资源保护,查处矿山、采选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十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加快黑砂河两岸截污管道施工进度,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的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监管。
十四、市重点工程建设局:加快西湖污水处理厂、新民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建设。
十五、市新闻办:负责组织环保专项行动新闻报道,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
十六、铜陵海事处:加强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通航水域船舶污染的监督,严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靠船舶。
十七、铜陵供电公司:按要求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限电、停电等措施,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十八、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区内环保专项行动,加强对园区的企业和项目环境监管,重点整治区内的建设项目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等环境违法问题,查处重金属污染企业。
十九、铜陵县政府:组织开展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小选矿厂、小冶炼、小石子厂等环境污染问题,做好化工园区企业拆除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铜官山区政府:组织开展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整治辖区内饭店油烟、“三产”噪声扰民等环境问题,配合市环保局开展环保专项活动。
二十一、狮子山区政府:组织开展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辖区内选矿厂、石子厂等粉尘污染问题。
二十二、郊区政府:组织开展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加大区域粉尘污染整治力度,遏制南部地区粉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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