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

颁布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

京环发〔2013〕8号

根据北京市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将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2月1日起,北京市对新增轻型汽油车实施《轻型汽车(点燃式)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北京Ⅴ阶段)》(DB11/946—2013),不再受理汽车企业申报符合第四阶段标准轻型汽油车型,停止发布符合第四阶段标准轻型汽油车环保目录。自2013年3月1日起,停止在京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北京第五阶段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国家第五阶段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发布后实施国家标准。

二、自2013年2月1日起,北京市对新增公交、环卫用途的重型柴油车实施《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五阶段排放控制要求。自实施之日起,停止在京销售和注册不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要求的公交、环卫用途的重型柴油车。

三、请各有关单位和广大车主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定期参加车辆尾气排放检测,确保上路行驶车辆排放稳定达标。

四、为保证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顺利实施,本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机动车,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不予发布达标车型目录,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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