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号:京建法〔2012〕10号
颁布日期:2012-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12〕1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本市对符合规定条件且提出租金补贴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根据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档补贴。现就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配租活动,完成轮候家庭意向登记,确定入围家庭后,入围家庭可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由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租金补贴资格进行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家庭资格审核工作与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前复核工作一并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廉租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表》(廉租家庭专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两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租金补贴方案、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等工作,并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确定租金补贴方案。

(二)其他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

1、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表》(非廉租家庭专用,以下简称《审核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两份),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后,持《审核表》以及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与登记参加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一致。

2、街道(乡镇)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租金补贴方案,并将申请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录入系统后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

3、区县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工作。经复审,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确定租金补贴方案。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打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并向本街道(乡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

(四)申请家庭取得《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通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的公开摇号,选择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可按照确定的租金补贴方案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领取手续。未选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租金补贴资格自通过审核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超出一年的需要进行复核。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

(一)确定租金补贴代发银行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代发银行推荐名单。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从代发银行推荐名单中选择租金补贴代发银行。鼓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从租金补贴代发银行推荐名单中确定租金代扣银行,方便租金补贴家庭交纳租金和领取租金补贴。

(二)导入租赁合同信息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与承租家庭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5日内应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载明的配租家庭成员名单、房屋租金、配租房源、租金代扣银行、账户等信息导入系统。

(三)核定租金补贴数额

1、自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承租家庭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租金补贴领取手续。办理手续时,申请人需携带户名为本人的租金代扣银行卡及复印件、身份证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等资料。如产权人选定的租金代扣银行不在租金补贴代发银行推荐名单内,申请人应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选定的租金补贴代发银行办理租金补贴代发银行卡,并在办理租金补贴领取手续时提交银行卡及复印件。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件后应当即时对照系统生成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信息确认单》核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留存银行卡复印件,并将申请人提供的租金补贴代发银行名称及账号录入系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打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信息确认单》,交由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申请人确认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信息确认单》提交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信息确认单》予以复核。复核通过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打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单》,并送达给申请人。租金补贴起始发放时间为租赁期限开始之日的次月。

(四)发放租金补贴

1、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每月5日(含)前须在系统中确认上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交纳情况,并通过系统报送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生成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应发明细,确认后于每月20日前通过银行将租金补贴发放给租金补贴家庭。

2、租金补贴家庭未交纳租金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暂不发放租金补贴,待其补齐相应租金后一并补发。

3、因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租金交纳不足整月的,当月租金补贴不予发放。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动态管理

(一)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廉租家庭资格的变更、取消及年度复核管理

廉租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变更、取消及年度复核管理与其廉租家庭资格变更、取消及年度复核管理一并进行。经审核,廉租家庭资格变更、取消的,应同时变更、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如廉租家庭资格取消后,符合其他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条件,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二)其他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变更、取消管理

1、租金补贴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租金补贴家庭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6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2、经审核,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仍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变更核定表》(非廉租家庭)并附相关材料后,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其中家庭人口变化的,申请家庭需重新办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手续,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后,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但不需再提供其他材料,直接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变更核定表》(非廉租家庭),原租金补贴登记编号不变。

新生儿登记户口后租金补贴家庭提出增加保障人口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可直接调整租金补贴方案。

不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资格取消表》并说明原因后,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取消家庭租金补贴资格。

(三)除廉租家庭外,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的年度复核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1、租金补贴家庭应当在领取租金补贴的次年起,每年的4月向产权人领取并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年度申报表》,持相关证明材料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未发生变动的,也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

2、对家庭情况变化的租金补贴家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家庭申报材料初审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家庭申报材料的复审工作。

3、对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未发生变动的家庭,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采取抽查和普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经复核,申报家庭人口变化或收入、住房、资产等增加的,视为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本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4、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申报的租金补贴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于5月起停发租金补贴,并向其下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停发通知单》。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补报家庭变化情况的,自审核合格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租金补贴,但停发期间不予补发。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额度的调整

1、经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租金补贴家庭不再符合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但仍符合其他租金补贴标准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向租金补贴家庭下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金额变更通知单》,并于核定租金补贴资格后次月起按调整后的金额发放租金补贴。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调整的,产权人应于租金调整后5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租金补贴家庭下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金额变更通知单》,并于租金调整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金额发放租金补贴。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停发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租金补贴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时,同时向其下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停发通知单》,于取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次月起停发租金补贴。

2、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5日内,应书面通知承租人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租金补贴家庭下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停发通知单》,于租赁合同解除次月起停发租金补贴。

四、监督管理

(一)对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以及伪造相关证明骗取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租金补贴资格,已骗取租金补贴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通过媒体公示并计入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租金补贴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产权人与租金补贴家庭串通骗取租金补贴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产权人的行为予以通报,并通过媒体公示,责令租金补贴家庭退还骗取的租金补贴。对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租金补贴发放错误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产权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定期检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按程序操作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工作人员,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五、其他

(一)承租廉租实物住房的廉租家庭按原有规定交纳租金;承租市场房源的廉租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不做调整,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享受廉租租金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自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停发其廉租租金补贴,按规定标准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提出租金补贴申请的家庭,可按照本通知前款规定的申请、审核程序申请租金补贴,取得租金补贴资格后,可按照核定的租金补贴金额享受租金补贴。租金补贴起始发放时间为提出租金补贴申请的次月。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请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馈。

六、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表(廉租家庭专用)

2、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表(非廉租家庭专用)

3、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

4、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信息确认单

5、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单

6、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变更核定表(非廉租家庭专用、廉租家庭专用)

7、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家庭资格取消表

8、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年度申报表

9、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金额变更通知单

10、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停发通知单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表(廉租家庭专用)

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申请时间年月日

编号GB

受理单位区县街道/乡镇

申请家庭

资格情况已取得廉租住房资格类型:□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家庭类型:□城市低保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其他家庭

廉租家庭备案登记编号:

备案时间:

申请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姓名: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情况经审核,该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租金补贴类型为: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城市低保家庭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其他家庭

()取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同意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意见。

()不同意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意见,调整为

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申请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GB

附件2编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申请审核表

(非廉租家庭专用)

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编号:

户籍所在地:区(县)街道(乡镇)居委会

街(胡同、小区)号(楼)单元室

现居住地址:区(县)街道(乡镇)居委会

街(胡同、小区)号(楼)单元室

工作单位所在地:区(县)街道(乡镇)

通讯地址:邮编:

移动电话:固定电话: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为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非廉租家庭填写的专用核定表。

二、本表封面及表中第2-5页中内容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如实填写,封面中“登记编号”由工作人员统一填写;第6-7页由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填写;第8-9页由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申请家庭成员较多,收入情况证明栏不够,可复印空白表后填写。

三、本表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表格填写一式两份。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与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一致。

五、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应如实填写,在职人员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准盖章并签字;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由退休金和失业救济金发放单位盖章签字;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六、申请家庭收入证明中“上年本人收入合计”为家庭成员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当月前12个月的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个人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

七、收件日期为申请家庭按要求交齐各种材料的正式受理日期。

申请承诺书

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遵守国家和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已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住房、收入、工作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同意按照有关的管理规定取消申请资格,退出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若情节严重同意按有关规定接受行政处理。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名下的房产等已进行如实申报,不存在权属纠纷。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在承租期间家庭住房、收入和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的,在60日内向户口所在地街乡镇、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并积极配合街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市、区县、街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查资格条件时,向有关部门(如房产、公积金、社保、税务、公安、银行、证券交易所等)、工作单位和个人收集、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有关审查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申请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及监护人):

①申请人签字:时间:年月日

②共同申请成员签字:时间:年月日

③共同申请成员签字:时间:年月日

④共同申请成员签字:时间:年月日

重要提示

尊敬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成员:

为确保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资格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充分维护申请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请申请人务必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您申报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情况将作为住房保障部门对您家庭进行资格审核、复核以及发放补贴的重要依据。如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在资格申请期间及轮候期间发生变化的,请于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变化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保障性住房轮候期从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后开始,到申请家庭参加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的公开摇号,签订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截止。

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将会同税务、公安、社保、公积金、车管、房管、民政等部门,对申请家庭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申报材料真实且符合保障条件的将予以备案。

三、申请家庭通过资格审核取得资格备案后即进入住房轮候阶段。轮候期间,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仍会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若发现申请家庭在申请时存在虚报、瞒报行为的,或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动但未如实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的,一经查实,将取消保障性住房的资格,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通过相关网站和媒体公开曝光。该家庭自被取消申请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补贴标准为:

家庭类型租金补贴占

房屋租金的比例租金补贴

建筑面积上限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城市低保家庭95%50平方米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其他家庭90%

取得廉租住房市场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70%

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其他家庭50%60平方米

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以上18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25%

人均月收入在1800元(不含)以上24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10%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家庭及租金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本市经济状况、居民收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五、请申请人主动查阅本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文件,全面了解政策。

上述提示内容本人及共同申请成员已阅知。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成员(签字、捺指印):

年月日

申请家庭成员情况

与申请人关系姓名性别婚姻状况身份证件编号户口所在地

暂住证发放地工作学习单位月收入(元)

申请人

申请家庭资产情况(万元)

与申请人关系姓名汽车

价值有价

证券存款(含现金、借出款)投资(含股份)房产价值

(含拆迁所得)其他资产资产净值小计

申请人

家庭年收入合计元家庭人均月收入元

家庭总资产净值万元

说明:1.“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等。

2.“与申请人关系”栏填写:之妻、之夫、之子、之女等。

3.“婚姻状况”栏填写:未婚、已婚、离婚、丧偶等。

4.“身份证件编号”栏填写:经公安机关进行升位处理后的18位身份证号。

5.“户口所在地”栏填写:居民户口薄首页户口登记住址。

6.“工作学习单位”栏填写:工作学习单位全称,没有的填“无”。

7.“月收入”“申请家庭年收入”栏填写:申请人本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每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收入为家庭可支配收入,即家庭每年在支付个人所得税和各种社会保障费后所余下的实际收入。

8.“家庭资产申报情况”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的资产,应如实申报,具体数额按估算的市值数额填写,如没有应填写“0”,房产拆迁所得按照拆迁补偿款与拆迁补助费之和填写。

申请家庭成员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

姓名身份证件编号就业情况

工作单位单位性质

劳动(工作)合同时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人上一年工薪收入元①年社保养老金、

失业救济金领取元②

个人公积金年支取元③年个人所得税交纳元④

上年本人可支配收入合计元(大写:元)⑤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是(缴纳时间年月至年月)□否

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是(缴纳时间年月至年月)□否

个人公积金登记号住房公积金

所属单位登记号

住房解决情况□是(已分配(购买)住房或通过拆迁等解决住房)□否

地址:建筑面积:m2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单位声明我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就职及收入证明真实有效。若我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愿意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我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劳资(人事)部门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说明:

1.“就业情况”栏填写:在职、退休、失业、其他等。

2.“单位性质”栏填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其中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等;

3.在职(退休)人员上一年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无业(失业)人员上一年收入包括非固定劳动收入、赡养抚养费、补贴和其他等。

5.“个人公积金年支取”栏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年支取数额。

6.上一年总收入合计⑤=①+②+③-④

申请家庭成员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

姓名身份证件编号就业情况

工作单位单位性质

劳动(工作)合同时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人上一年工薪收入元①年社保养老金、

失业救济金领取元②

个人公积金年支取元③年个人所得税交纳元④

上年本人可支配收入合计元(大写:元)⑤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是(缴纳时间年月至年月)□否

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是(缴纳时间年月至年月)□否

个人公积金登记号住房公积金

所属单位登记号

住房解决情况□是(已分配(购买)住房或通过拆迁等解决住房)□否

地址:建筑面积:m2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单位声明我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就职及收入证明真实有效。若我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愿意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我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劳资(人事)部门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说明:

1.“就业情况”栏填写:在职、退休、失业、其他等。

2.“单位性质”栏填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其中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等;

3.在职(退休)人员上一年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无业(失业)人员上一年收入包括非固定劳动收入、赡养抚养费、补贴和其他等。

5.“个人公积金年支取”栏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年支取数额。

6.上一年总收入合计⑤=①+②+③-④

申请家庭收入、住房、资产核定意见

申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年可支配收入

经我单位审核,该家庭成员所报收入情况属实。

申请家庭上年总收入为:元;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为:元;

(大写):元。

□既未承租又不拥有其他住房□承租的其他住房已腾退□拥有的其他住房已腾退

家庭资产净值:万元。

其他情况: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备注

租金补贴初审意见

收件日期年月日报送材料(份)

收件人申请人签字

初初审

意见经初审:

()该家庭为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其他家庭。

()该家庭为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以上18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

()该家庭为人均月收入在1800元(不含)以上24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

()该家庭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已于年月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租金补贴复审意见

复审

意见经复审,同意街(乡)初审意见:

()该家庭为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其他家庭。

()该家庭为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以上18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

()该家庭为人均月收入在1800元(不含)以上24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

不同意街(乡)初审意见,调整为:

()该家庭为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其他家庭。

()该家庭为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以上18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

()该家庭为人均月收入在1800元(不含)以上24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备注

备注

申请家庭需要提供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审核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4.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5.《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包括申请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他处住房等;

6.夫妇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须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

7.原住房已经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9.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受托银行经办网点为缴存人打印并加盖“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住房公积金对账簿”。

10.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1.申请人与本市工作单位签订的含申请时点的劳动(聘用)合同、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公务员录用证明。

12.本市工作单位提供的加盖公章的就业单位资料复印件。

13.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14.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检验,留存复印件一式两份,采用A4纸可正反面复印)

附件3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

申请人:身份证号:

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你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条件,具体分档为: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城市低保家庭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其他家庭

()取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

()家庭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以上,1800元(含)以下。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800元(不含)以上,2400元(含)以下。

特此通知。

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补贴标准为:

家庭类型租金补贴占

房屋租金的比例租金补贴

建筑面积上限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城市低保家庭95%50平方米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其他家庭90%

取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70%

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其他家庭50%60平方米

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以上18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25%

人均月收入在1800元(不含)以上24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10%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年月日

注:该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留存。

附件4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信息确认单

申请人:身份证号: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信息

家庭类型租金补贴资格

审核编号

租金补贴

建筑面积上限租金补贴占房屋

租金的比例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信息

项目名称

出租人承租人

房屋坐落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租金标准(元/建筑平方米·月)

房屋租金(元/月)增值服务租金(元/月)(增值服务租金不给予租金补贴)

房屋租金和增值服务租金合计(元/月)

租金代扣银行扣款账号

起租日期终租日期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信息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金额(元/月)

租金补贴代发银行租金补贴发放账号

请申请人确认上述信息准确无误后,签字。

申请人签字:日期:

附件5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单

申请人:身份证号: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审核编号:

根据你家庭取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情况及你家庭与出租人签订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如你家庭的租金补贴标准未发生变化,每月可领取房屋租金补贴元。房屋租金补贴起始发放时间为年月。若你家庭房屋租金或租金补贴标准发生变化,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重新核定你家庭租金补贴金额。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租金补贴款划至你家庭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内,账号。若你家庭未能及时交纳租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暂不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待你家庭补齐相应租金后一并补发。因合同提前终止,租金交纳不足整月的,当月租金补贴不予发放。

若你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6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同时,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年度复核申报工作,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申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于应申报次月起停发租金补贴。补报家庭变化情况的,自审核合格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租金补贴,但停发期间不予补发。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年月日

注:该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留存。

附件6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变更核定表

(非廉租家庭)

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

所在区县及街道联系电话

初审意见

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发生如下变化:

□家庭人口变化,原现。

□家庭住房变化,住房面积由()平方米变更为()平方米

□家庭年收入变化,由()元变更为()元。

□家庭资产变化,由()万元变更为()万元。

经审核,

□该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条件,补贴额度不变。

□该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租金补贴类型调整为

()该家庭为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其他家庭。

()该家庭为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以上18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

()该家庭为人均月收入在1800元(不含)以上24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

□该家庭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条件。

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年月日

复审意见

□经审核,该家庭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补贴额度不变。

□经审核,该家庭仍符合公租房租金补贴条件,但租金补贴标准需要调整,调整为。

□经审核,该家庭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

经办人(盖章):

负责人(签章):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年月日

注:该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留存。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变更核定表

(廉租家庭)

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

所在区县及街道联系电话

初审意见

经审核,该家庭廉租住房资格发生变化,由□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变更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家庭类型发生变化,由□城市低保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其他家庭变更为□城市低保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其他家庭

该家庭资格变更后,为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城市低保家庭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其他家庭

()取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

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年月日

复审意见

()同意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意见。

()不同意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意见,调整为

经办人(盖章):

负责人(签章):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年月日

注:该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留存。

附件7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家庭资格取消表

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所在区(县)审核编号

初审意见

该家庭因下列原因申请取消公租房租金补贴资格:

□申请家庭放弃审核资格。

□申请家庭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及资产等状况,有瞒报行为,取消家庭审核资格。

□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及资产等情况变化,不符合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

□其他。

经初审,同意取消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复审意见经复审,同意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

从年月日起,取消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

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备注

注:该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留存。

附件8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年度申报表

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

申请区(县)申请街乡

申请时户籍所在地地址

况与申请人关系姓名性别婚姻状况身份证件编码工作学习单位月收入

①本人

(万元)汽车价值有价证券投资股份存款借出款房产价值(拆迁补偿款)其他资产资产净值小计

保障人口家庭净资产万元家庭年收入元

除承租公租房外的其他住房

情况第一处房屋坐落使用面积m2

产权人(单位)承租人

第二处房屋坐落使用面积m2

产权人(单位)承租人

住房使用面积m2人均面积m2

配租公租房情况房屋坐落建筑面积m2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本人填写

姓名身份证件编号就业

情况

工作单位单位

性质

此次复核前12个月

本人可支配收入合计元本人名下汽车、有价证券、存款、投资股份等资产净值合计万元

本人名下承租或拥有房屋地址

使用面积m2房屋类型□成套楼房□简易楼□平房

本人声明本人及家庭成员了解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政策,上述表格中所填家庭人员、收入、住房情况属实。如有虚假,一切后果由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字:年月日

单位填写

单位声明我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收入证明真实有效。若我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愿意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我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单位

填写

个人

收入

情况本人复核前12个月的工薪收入元

年社保养老金、失业救济金领取或其他收入元

扣除年个人所得税,年可支配收入合计元

负责人签字:劳资(人事)部门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说明:

1.“就业情况”栏填写:在职、退休、失业、其他等。

2.“单位性质”栏填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其中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等;

3.在职(退休)人员上年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含年终一次性奖金)、补贴、住房补贴、津贴和其他等。

4.无业(失业)人员上年收入包括非固定劳动收入、赡养抚养费、补贴和其他等。

附件9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金额变更通知单

申请人:身份证号: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审核编号:

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管理的相关规定,自年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变更你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金额,变更后月租金补贴元。

变更租金补贴金额原因:

□你家庭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金变化。

□你家庭租金补贴标准发生变化。

□其他:。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年月日

注:该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留存。

附件10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停发通知单

申请人:身份证号: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审核编号:

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管理的相关规定,自年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停止发放你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原因:

□申请家庭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

□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申报。

□其他:。

如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年月日

注:该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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