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落实<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闽发改投资〔2010〕183号
颁布日期:2010-03-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落实<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发改投资〔2010〕183号)

各处室:

现将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的《福建省发改委关于落实<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节能办关于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9]204号),为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现就我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范围

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权限

由我委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省政府和国家审批、核准的需要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其节能评估和审查由我委负责,具体工作由相关业务处室承担。

三、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材料报送

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申请项目备案时一并提请节能审查。所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节能专篇;提交《备案申请表》时要同时报送节能分析文件(节能专篇)。

四、节能评估和审查程序

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审查时一并进行;需要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的,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委托评估。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在项目备案前进行,如需要可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

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有关规定;

(二)项目是否符合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是否合理;

(四)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耗能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五)项目合理用能的综合评估意见;

(六)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节能事项审批审核

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文件中应包括节能审核意见。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备案表中应注明节能审核意见。

六、其他事项按《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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