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公安厅文号:闽公综〔2010〕20号
颁布日期:2010-0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公综〔2010〕20号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工作,深入推进全省公安派出所正规化、规范化建设和“三项建设”,根据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执行中有何问题,请报省厅治安巡警总队。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福建省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派出所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统一实行公安派出所(以下简称派出所)等级评定制度,评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所有派出所都纳入等级考核,当年新建的派出所和原被整合后又重新恢复职能不满1年的派出所可暂不评定相应等级;整合的派出所以中心派出所为单位参加评定,按实际管辖区域承担的职能进行考核。

水上派出所、治安派出所和边防派出所的等级评定适用本实施办法。铁路、民航、森林等公安机关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系统派出所的等级评定标准。

第三条派出所等级评定采取百分制考核,评定的内容及分值:人口管理15分,治安管理20分,安全防范15分,执法规范化建设15分,构建和谐警民关系15分,队伍建设10分,警务保障5分,县级公安机关综合评价5分。

水上派出所、治安派出所根据实际承担的职能考评计分,按比例换算总分值。边防派出所负责管辖的“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由边防部门另行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向同级公安机关报备,作为边防派出所等级评定参考依据。

第四条派出所评定分为五个等级。总分达到95分以上且具备规定必备条件的,可申报一级派出所,由省公安厅负责考核,报公安部审核命名;85分以上不足95分且具备规定必备条件的,可申报二级派出所,由设区市公安局负责考核,报省公安厅复核评定;75分以上不足85分的,可评定为三级派出所,由设区市公安局负责考核评定;60分以上不足75分的,评定为四级派出所,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考核评定;不足60分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等级评定的派出所为五级派出所,五级派出所为不合格派出所。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略)

第六条(略)

第七条(略)

第八条(略)

第九条构建和谐警民关系(15分)

(一)服务群众(3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健全落实日常联系、服务群众的制度,便民利民措施落实到位。

未及时办结群众申办事项的,每人次扣0.2分;值班室、户籍室等窗口建设不规范的,扣0.5分;便民利民制度措施不落实的,每次扣0.2分。

(二)警务监督(2分):按照规定落实警务公开制度,定期向辖区群众开展述职工作,接受警风警纪监督员和群众的监督;落实接待群众首问责任制,对群众举报投诉及时查办并反馈结果。

未按要求落实警务公开制度或公开内容错误、未及时更新的,扣1分;未落实接待群众首问责任制的,每起扣0.2分;对上级通报、群众实名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的事项,未及时核查、整改并反馈结果的,每件扣0.5分;未落实派出所每半年、警务区民警每季度向群众述职工作、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的,每少1次分别扣0.5分、0.2分,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未及时整改、落实到位的,每件扣0.2分。

(三)群众满意率(10分):警民关系密切,知警率高,群众安全感强,群众对辖区社会治安状况、派出所工作、民警队伍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90%以上。

1.辖区群众对警务区民警的知警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2分。以上扣完3分为止。

2.群众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未达到9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以上扣完7分为止。

第十条队伍建设(10分)

(一)队伍管理(2分):队伍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严格、纪律严明,开展争创“无违纪基层单位”活动,无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队伍规章制度不落实的,扣1分;民警发生违规违纪问题被通报的,每人次扣1分;受到纪律处分的,扣2分。

(二)班子建设(2分):班子健全,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率先垂范。

所长、教导员缺岗时间超过半年的,扣1分;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公务员考核有不称职的,扣1分;领导班子及成员被上级公安机关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0.5分,被告诫的每人次扣1分。

(三)教育培训(2分):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岗位练兵活动,每周集中安排一次业务学习,民警全面掌握应知应会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警务知识和实战技能。

未落实民警每年参加一次不少于15天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业务培训的,扣1分;民警不能熟练操作应用相应业务信息系统的,每人扣0.5分;未落实民警每人每年两次旁听法院庭审的,扣0.5分。

(四)内务管理(2分):办公场所整洁有序,警容风纪严整,值班备勤制度落实,内部安全防范严密,枪械管理规范严格,保密措施落实到位。

办公场所存在“脏乱差”、“稀拉松”等现象的,扣0.5分;值班备勤人员脱岗漏岗的,扣0.5分;武器、警械未按规定管理的,扣1分;档案未按规定管理的,扣0.5分;违反保密规定的,扣0.5分;因内部管理不善发生案(事)件的,扣2分。

(五)协勤人员管理(2分):严格协勤人员管理,做到职责明确,行为规范。

协勤人员参与执法活动的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分;发生协勤人员侵犯群众利益行为的,扣1分;协勤人员工作期间发生违法犯罪被追究的,扣2分。

第十一条警务保障(5分)

(一)警力配备(2分):警力按规定标准配备到位。

警力配备未达到城区派出所每所不少于20人,城镇派出所每所不少于10人,乡派出所每所不少于5人的,每少1人扣1分;警务区民警配备不到位的,每少1人扣0.5分。

(二)办公用房(1分):有固定且符合条件的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属危房、借用房、租用房或明显不适合办公条件的,扣1分。

(三)装备配备(2分):武器、警械和计算机、交通、通讯、防护器材等基本装备达到规定的配备标准。

计算机配备未达到平均每名民警1台的,每缺1台扣0.2分;四类防护器材(防弹头盔、防弹背心、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未达到规定配备要求的,每项扣0.2分;其它基本装备未按照规定配备的,每项扣0.1分。

第十二条县级公安机关综合评价(5分)

县级公安机关年终对所辖派出所当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并报设区市公安局经网上公示确认后,按照分类评分:

(一)二级以上派出所数(含边防派出所,以下同)占派出所总数50%以下的:综合排名50%以前的不扣分,51—70%的扣1分,71—90%的扣3分,后10%的扣5分;

(二)二级以上派出所数占派出所总数51%—80%的:综合排名70%以前的不扣分,71—90%的扣1分,后10%的扣3分;

(三)二级以上派出所数占派出所总数81%以上的:综合排名80%以前的不扣分,81—90%的扣1分,后10%的扣2分。

第三章考核评定

第十三条全省派出所按照四种类型进行分类考核,并设定权重系数。

第一类:辖区实有人口超过10万人、近三年年均刑事案件发案量超1000起的派出所;

第二类:辖区实有人口5-10万人、近三年年均刑事案件发案量501-999起的派出所;

第三类:辖区实有人口3-5万人、近三年年均刑事案件发案量101-500起以内的派出所;

第四类:辖区实有人口3万人以下、近三年年均刑事案件发案量100起以内的派出所。

派出所实际情况与设置条件出现交叉情况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划分。派出所等级评定考核评分以第三类派出所为基准,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和第四类的扣分权重系数分别为0.85、0.9、1.0和1.1,考核最终得分=100分-考核总扣分×权重系数。

第十四条一级派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警力配备符合公安部要求,并全部在岗在位;

(二)工作成绩突出,当年在县级公安机关综合考评名列前茅;

(三)近三年荣立过集体功或受过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表彰;

(四)群众对派出所工作和民警队伍测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90%以上;

(五)年度执法质量考评达到优秀;

(六)当年无发生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五条二级派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作成绩优良,当年在县级公安机关综合考评中名列较前;

(二)近三年受过设区市以上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表彰;

(三)年度执法质量考评达到良好以上;

(四)等级评定考核中人口管理部分得分高于9分,执法规范化建设部分得分高于10分;

(五)辖区群众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85%以上;

(六)当年无发生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六条已评为二级以上派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公安厅予以告诫并暂时收回等级牌匾:

(一)民警发生违纪行为,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属县级公安机关主动查处的(非县级公安机关主动查处,以及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纪律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予以摘牌);

(二)因队伍建设或业务工作存在突出问题,被省公安厅通报1次以上或被设区市公安机关通报2次以上的;

(三)在县级公安机关综合考评排名较后的。

第十七条被省公安厅收回等级牌匾的派出所,在半年内问题得到整改的,可重新发给原牌匾,未整改的上报公安部撤销或由省公安厅撤销其原评定等级。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五级派出所:

(一)民警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的;

(二)发生枪支丢失、被盗或违反规定出借枪支的;

(三)看管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继续盘问人发生自杀、脱逃事件(故)的;

(四)未能及时发现、报告辖区内的非法组织、邪教、会道门等窝点、黑恶势力,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五)民警在所任职期间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派出所协勤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群众对辖区治安状况、公安派出所工作、民警队伍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低于60%的;

(八)在考核评定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成立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纪检、督察、政工和有关业务部门领导为成员,加强对派出所等级评定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集体研究考核评定工作。派出所等级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所工作指导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对派出所的年度各项考核评估工作统一纳入派出所等级评定,各部门各警种不得对派出所进行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核评定工作坚持网上考评为主,实地检查、随机抽查为辅,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根据所担负的工作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一)县级公安机关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考核评分和排名,并将考核情况和综合排名纳入年终等级评定。县级公安机关评定四级、五级派出所,报设区市公安局备案,并将三级以上派出所的申报材料(含新申报、申报保留和申报撤销,下同)于评定次年1月底前上报设区市公安局审核。

(二)设区市公安局对申报的三级以上派出所组织考评和复查,初步评出二级派出所,评定三级派出所,将三级、四级、五级派出所名单报省公安厅备案,并将二级以上派出所的申报材料于评定次年2月底前上报省公安厅审核。

(三)省公安厅对二级以上派出所进行复核,初步评出一级派出所,评定二级派出所,将二级派出所名单报公安部备案,并将一级派出所申报材料于评定次年3月底前上报公安部审核。

(四)派出所等级评定按照自下而上原则逐级考评申报,当年被摘牌降级的二级以上派出所次年申报的等级不得高于二级。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在审核、考查中,发现评定的等级不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的,必须责成下级公安机关重新评定,发现应评为五级派出所的,可直接评定。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评定标准和申报标准,对考核分值达到一级、二级的派出所,要好中选优,择优申报,保证质量。

第二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在年度派出所等级考核评定后,对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派出所统一悬挂等级牌匾。派出所等级牌匾由评定机关按全国统一式样制作和颁发。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将派出所等级评定的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对派出所及其民警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与立功受奖、责任追究挂钩,充分发挥考评机制的激励和制约作用。

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等有关规定,对连续三年保持一级派出所、工作业绩特别突出、有创新发展的,给予派出所记集体二等功,给予所长、教导员记个人二等功,对连续三年保持二级派出所、工作业绩显著的,给予派出所记集体三等功,给予所长、教导员记个人三等功。报请公安部及省级党委、政府以上命名表彰的派出所,必须是一级派出所,报请省公安厅及设区市党委、政府命名表彰的派出所,必须是二级以上派出所。任用县级公安机关领导,优先从一、二级派出所领导中选拔。

第二十六条凡申报全国、全省优秀公安局的,其所属派出所等级评定工作必须位居全省前列;凡是已评定的二级以上派出所被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撤销,而其所在设区市公安局未主动提出撤销申请的,将对所在设区市公安局年度考评予以扣分。对被降级的派出所要取消当年度单位和主要所领导参加各种评奖表彰的资格;五级派出所必须限期一年内整改,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五级派出所的,要对派出所所长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并对派出所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以上”、“达到”、“高于”、“以前”均含本数,“以下”、“少于”、“低于”均不含本数;“下降”和“上升”的百分点出现小数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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