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物业保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公安厅文号:闽公综〔2009〕190号
颁布日期:2009-04-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物业保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公综〔2009〕190号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物业保安组织大量增多,从业队伍迅速壮大。广大物业管理企业认真履行安全防范职责,在创建“平安小区”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物业保安(包括自聘保安和派驻保安)录用政审把关不严、岗前培训不够,导致整体素质不高,侵犯业主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二是一些物业企业安全防范制度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区域治安秩序混乱,居民群众反映强烈;三是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派出所未能对物业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有效检查、监管和指导,物业保安成为管理的新“盲区”,未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物业保安管理工作,引导物业管理企业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根据《人民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保安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0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物业保安管理工作。由物业保安承担小区安全防范工作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关乎千家万户安居乐业的民生工程。将物业保安纳入公安机关统一管理,指导物业保安加强小区安全防范,对于更好地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深入推进“平安福建”创建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物业保安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督促物业企业落实小区安全防范措施,为广大居民群众营造更加安全、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二、依法履行公安机关检查监督指导职责。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指导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树立治安防范社会化、群防群治保安化的“大保安”理念,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负起监管责任,督促、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安全防范。从现在起,物业企业自建保安组织、自聘物业保安一律纳入公安机关的监管范围。公安派出所对辖区物业企业安全防范工作放任不管,致使发生重大案、事件的,要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拒不纳入监管、物业保安管理混乱特别是发生监守自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等行为的,要严格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对物业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三、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自建保安组织和物业保安队伍。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保安业务指导,帮助物业管理企业规范自建保安组织和保安队伍。物业管理企业可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安全防范服务事项委托给经批准的专业保安服务企业负责,也可设立内部保安组织、自聘物业保安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自建的保安组织只负责本企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在管理区域之外提供有偿保安服务。物业管理企业设立的保安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专职的管理人员;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3.有一定数量的物业保安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自行聘用物业保安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聘用人员应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设立保安组织、自行聘用物业保安均应在10日内认真填写物业保安组织备案登记表、自聘物业保安人员花名册(式样附后),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分管安全防范工作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保安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规章管理制度等。属地公安派出所要指导、帮助物业管理企业认真做好新招聘物业保安人员的背景审查工作,及时利用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进行核查比对,防止有劣迹人员混进物业保安队伍。要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加强对物业保安人员的法律法规、保安业务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综合素质。要推动保安培训机构与物业管理企业保安组织开展对口协作,提供上门培训、定向培训,为物业保安队伍输送合格人才。

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厅。联系人:林少聪;联系电话:0591-87093311。

附件1.物业保安组织备案登记表

附件2.自聘物业保安人员花名册

附件3.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摘录

福建省公安厅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1

物业保安组织备案登记表

企业名称

(盖章)

工商执照

登记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性别

民族

籍贯

文化

程度

联系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安防负责人

性别

民族

籍贯

文化

程度

联系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物业

管理

区域

情况

建立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情况

附件2

自聘物业保安人员花名册

企业名称(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服务单位或住宅小区

附件3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摘录

一、《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保安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06号)要求:“要规范物业保安人员的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聘用从事治安防范工作的人员,必须纳入公安机关监管范围,实行规范化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创造条件,指导、帮助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保安人员的背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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