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原宅基地上住宅拆除重建有关问题的函

颁布单位: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文号:闽国土资函〔2013〕92号
颁布日期:2013-04-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原宅基地上住宅拆除重建有关问题的函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将原宅基地上住宅拆除重建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国土资综〔2013〕3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第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翻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经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确认后,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据此,在原宅基地上住宅拆除重建应适用此规定。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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