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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原宅基地上住宅拆除重建有关问题的函
| 颁布单位: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 文号:闽国土资函〔2013〕92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原宅基地上住宅拆除重建有关问题的函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将原宅基地上住宅拆除重建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国土资综〔2013〕3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第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翻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经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确认后,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据此,在原宅基地上住宅拆除重建应适用此规定。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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