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出租房屋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出租房屋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纪委办公厅 福建省组织部 福建省综治办等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出租房屋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公综〔2012〕201号
各市、县(区)纪委、组织部、监察局、综治办、公安局(分局)、公务员局(人事局):
现将《福建省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出租房屋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纪委办公厅福建省组织部福建省综治办
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公务员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机关单位及党员和干部出租房屋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全省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在出租房屋管理中的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提高出租房屋纳管率,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租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机关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机关单位是指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驻闽单位。党员干部是指在机关单位工作的全体共产党员、干部。
第四条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应当在房屋出租或停止出租后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备房屋出租或注销信息,并同时报送承租人相关信息。
第五条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可以通过登录互联网出租房屋居住人申报系统(网址:http://czw.fjgat.gov.cn)、发送手机短信(12110001)和拨打语音电话(96110)等方式进行房屋出租备案并申报承租人信息,也可以直接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中心(所、站)申报。
第六条出租房屋承租人达10人以上(含10人)或具有10个以上(含10个)床位的,应当使用二代证读卡器采集承租人信息,并通过互联网出租房屋居住人申报系统向公安机关申报。
第七条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出租房屋的,应当履行以下治安责任: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没有有效合法身份证件的人;
(二)发现承租人或承租单位有违法犯罪活动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全省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督促所属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出租房屋管理法规、规章。
第九条党员干部在出租房屋前应当向所属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或相关管理部门要将党员干部出租房屋信息报其所在单位备案。
第十条公安机关对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出租房屋的,应当及时处理,并通报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主管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综治等部门。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对经查实的违反出租房屋管理法规、规章的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是否存在违反出租房屋管理法规、规章行为作为加强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党员干部考核奖励、评先评优和晋级、晋职的依据。
第十三条综治部门要把机关单位以及其所属党员干部依法依规出租房屋、履行治安责任情况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党员干部为他人代管或受委托代为出租房屋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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