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和评估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福建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和评估细则的通知

闽政教督〔2012〕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了贯彻教育规划纲要,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标准的通知》(闽政办〔2011〕124号)部署,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办研究制订了《福建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和《福建省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督导评估细则》(见附件),并经教育部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加快推进社会建设、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基础性工作,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任务。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认真学习研究,准确把握指标内涵,制订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县级自评、市级核查工作。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办。

附件:1.福建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2.福建省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督导评估细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1

福建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一、评估对象与内容

(一)评估对象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各县(市、区)和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26号),全省92个县于2012年底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2017年底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

(二)评估内容

1.基本均衡评估内容。主要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重点评估县级政府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情况。以《基础教育学校统计报表》为依据,分别计算小学、初中"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等8项指标的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按《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要求,评估内容具体分为"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等4项A级指标,总分为100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标准的通知》(闽政办〔2011〕124号),对应教育部确定的评估指标及要求,制定《福建省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督导评估细则》,作为评估操作依据。

--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学校校际间教师队伍差距,义务教育择校情况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5个方面。

2.初步均衡评估内容。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标准的通知》(闽政办〔2011〕124号)进行评估。

二、工作程序与要求

(一)县级自评

1.成立机构。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自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订自评工作计划,协调有关事宜,开展日常工作。

2.制定方案。内容包括工作目标任务、项目分工、阶段性工作要求、评估人员组成和具体工作安排等。

3.开展自评。按照全省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和基本均衡规划安排,对照评估内容和标准逐项自评,并进行综合分析、系统总结,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点整改。

4.申报核查。自评达到初步均衡、基本均衡评估标准的,由县级政府向设区市政府提出核查申请。基本均衡的核查评估申报工作应于规划安排的当年3月底前完成;初步均衡的市级核查申报工作应于2012年上半年完成。

5.材料报送。县级政府申报市级核查,须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自评报告、评估表(另文下发)各一式五份,同时报送电子稿。自评过程中生成的"基础数据统计表"留底备查。

(二)市级核查

1.基本要求。市级核查工作一般要在县级申报核查的基础上进行。核查工作重在帮助县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成效,发现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整改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工作落实。

2.结果处理。市级核查结束,及时形成书面核查意见,由设区市政府正式行文落实整改。基本均衡县的核查意见原则上应分县下达,并以此为基础,统一向社会公告;初步均衡县的核查意见,可综合各县情况,一并印发。

3.申报验收。经核查、公示,认为达到基本均衡验收标准的,由设区市政府于每年4月底前致函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申请验收;认为县域义务教育发展达到初步均衡验收标准的,由设区市政府认定。计划2012年实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目标的县,不进行初步均衡市级核查,可结合自评结果和基本均衡核查情况综合认定。

4.材料报送。市级政府申请省级验收,须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核查报告、评估表和县级自评报告各一式五份,同时报送电子稿。市级核查报告应体现县域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经验、主要措施、成效、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和整改意见。

(三)省级验收

1.准备工作。根据设区市申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组织进行项目审核,分析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安排评估计划,通知各有关设区市,同时向社会发布评估公告。

2.正式验收。通过听取县级政府专题汇报,分项目抽取乡镇(街道)、义务教育学校,进行实地走访、查验,查阅文件档案资料等途径,开展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以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家长为主体,委托第三方组织人员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利用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计算8项教育资源配置指标的"差异系数",进行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综合各方面评估信息,集体研究,形成评价意见,并向县级政府反馈。

3.整改落实。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随后下达书面反馈意见,县政府据反馈意见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整改。

三、认定标准与程序

(一)认定标准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结果按合格、不合格认定。“基本均衡县"认定标准为:全面完成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按《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与评估的通知》(闽教综〔2009〕54号)执行),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达85分以上,小学、初中教育资源均衡配置8项指标的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同时参考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初步均衡认定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二)认定程序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督导评估,在县级自评的基础上,市级负责分县核查、统一申报,省级组织评估组验收。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县由设区市政府认定,报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备案。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结果,经省教育厅研究同意,社会公示,并呈报省政府批准认定后,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审核、抽查,教育部认定、表彰,授予"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称号。省政府对受表彰的县予以适当的经费奖补。

四、评估的组织与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是创建"教育强县"的基础,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日常创建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共同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与方案。督导评估的日常工作由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落实,教育局业务部门共同承担具体的评估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信息技术与教育测量专业队伍,建立义务教育均衡状况测评分析工作团队,开展"差异系数"测评,掌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状况,及时落实整改。

2.建立社会公告制度。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公告和结果公布制度。在省级验收前,在被评估县以一定方式公布评估组公开电话,拓宽评估信息来源;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等方式,开展公众满意度调查,了解民意;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回应社会关注,接受社会监督。

3.建立动态管理与监测制度。省级一般在评估认定后的二至三年内安排一次省级或市级教育"两项督导"评估,促进整改,巩固成果,提高教育发展水平;全省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础数据库,以学年为周期进行动态更新,即时掌握各县所辖学校发展变化情况,以及学校之间差距变化情况,监测结果作为过程性督导的重要依据。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出现严重滑坡给予警告,限期一年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全省通报。对认定后连续三年(非常情况除外)不能达到本标准的县,撤消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称号。

本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闽政教督201213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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