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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房屋登记费有关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 文号:闽价房[2009]423号 |
|---|---|
| 颁布日期:2009-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房屋登记费有关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价房[2009]42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登记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房[2008]180号)执行一年多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房屋登记费收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车库或车位的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二、住房附属的杂物间与住房完成一次登记的,按住房收费标准收取房屋登记费;住房附属的杂物间单独进行登记的,其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三、住房与非住房(附属的杂物间和独立住宅楼底层为商业店面与与住房完成一次登记的除外)登记在同一本产权证书上,可分别按住房和非住房收取房屋登记费。
四、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登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5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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