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关于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我厅制定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8月6日

附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doc

附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考核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在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拟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

(二)具体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三)督促整改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实行自评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构建设和决策机制;

(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

(四)行政审批工作;

(五)行政处罚工作;

(六)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具体内容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上级考核要求和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做部分调整,在年度考核工作方案中公布。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依法行政考核按照下列步骤实施:

(一)考核机关制订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对象、内容、标准和方式,并及时下发;

(二)考核对象根据考核方案开展自查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提交考核机关;

(三)考核机关组织核查;

(四)考核机关在自查自评、组织核查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评定,确定考核结果。

第八条考核对象应当按照考核方案内容做好自查自评,并准备下列材料: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自查自评报告;

(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文件资料、统计报表及其他自评依据;

(三)考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实地考核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检查档案(卷宗)资料、实地查看、抽样调查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考核结果按不同部门分类,分别按分值排名。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予以公布,并向各设区市政府通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并依据本办法制订全省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具体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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