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号:闽建人[2010]34号 |
|---|---|
| 颁布日期:2010-06-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建人[2010]34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驻外办事处(联络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考试暂行办法》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厅直属单位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直属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考试工作,根据《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厅直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按公务员录用办法执行,厅其他直属单位使用事业编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科级以下含科级)均按本规定采用考试办法招聘,政策性安置人员和工勤人员接收和招聘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厅直属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考试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条件采取笔试、面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充大学本科应(往)届毕业生的,一般采用笔试加面试方式;补充(引进)高级以上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高层次人才,一般采用面试考核方式。
第四条厅直属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年龄在40周岁以下,“211”重点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属专业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第五条厅人事处根据直属单位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负责拟定年度公开招聘考试计划,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编制情况和业务需要向厅人事处提出书面招聘考试计划申请。招聘考试计划申请应包括:招聘职位、人数、学历学位及专业、职称、年龄等条件和考试有关要求;人事处根据直属单位申请情况,每年统一组织l次公开招聘考试。
第六条公开招聘考试报名信息于考试15天前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等网站发布,报考人员通过网上向厅人事处报名,并提交必要的证件、材料,人事处会同招考直属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通过网上通知报名者。
第七条招聘对象系应届(往届)本科毕业生的,实际报名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比例应达3:1以上方可开考;招聘对象系高级以上职称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高层次人才的,不受实际报名人数限制均可开考。
第八条考试主要测试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业务知识和综合能力。笔试满分设为100分,并设定合格线,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方可进入面试。
第九条面试人选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至低分,以拟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成绩和笔试成绩按4:6比例折算成综合总分。
第十条笔试和面试由厅人事处会同招考直属单位及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命题。面试评委由厅人事处、招考直属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为5—7人。
第十一条面试成绩于考生在场时,当场评分、亮分、记分、统分,并由评委小组组长或记分员当场宣布。全部考生面试成绩应经评委小组组长和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并签字。考试综合成绩由人事处以书面的形式或网上查询方式通知应试者。
第十二条厅人事处会同招考直属单位对招考职位综合成绩第一名人选进行考核并组织体检,如出现并列第一名的均列入考核和体检人选。考核主要内容是应试者的思想品德、工作或学习期间的表现;体检标准及项目可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体检的医院应是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考核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从上线人员中按综合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三条厅人事处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提出拟招聘人选,经厅党组研究后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招聘手续。
第十四条招考费用参照有关规定标准开支,考试费用及体检费用由招考直属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厅直属单位使用事业编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工作由厅人事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招聘单位和相关业务处室配合,驻厅监察室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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