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放燃气审批许可权与监管权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放燃气审批许可权与监管权的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2〕2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下放燃气审批许可权与监管权的意见》,已经市委2012年第33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0日

关于下放燃气审批许可权与监管权的意见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11月)

一、下放至各区的燃气许可、审批、备案及监督管理权限

1.下放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含年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许可,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燃气经营企业各类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权限以及上述事项的监督管理权限。

2.下放陆上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监督管理权限。

3.参照马尾区做法,成立区燃气管理站,隶属于区建设局;新成立的区燃气管理站编制3~5人,负责燃气管理和陆上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二、下放至各县(市)的燃气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权限

1.下放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燃气汽车加气站的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含年审)、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审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以及上述事项的监督管理权限。

2.下放至各县(市)的燃气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权限由各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强化下放事项的督查管理

燃气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后,为保证下放事项的工作质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要牵头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日常层级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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