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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
龙政综〔2013〕366号
新罗区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的工作意见》(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我市中心城市房价水平,经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2013年度第三次全体会议成员审议通过,现对中心城市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调整如下: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大于1.0;2.单套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3.单套实际成交总价低于120万元(不含地下车库、车位)。
该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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