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龙政办〔2015〕226号
颁布日期:2015-09-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依法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意见》(岩委办〔2010〕56号)等政策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村级会计工作

1.夯实村级会计基础。村级组织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统一凭证账簿、规范财务流程,并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村级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要在县级(或以上)范围内统一制定会计凭证、票据和账簿,统一建立财务操作流程。

2.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严格按照《福建省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暂行规定》要求,开展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业务工作。各乡镇依托乡镇经管机构成立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各村集体设出纳(报账员)。代理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委托手续,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操作流程,强化内部监控,落实责任追究,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要以村级组织为独立会计核算主体,分设银行账户;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以村级组织为单位,单独整理、归类造册、妥善保存。

3.全面实行村级财务网络监管。创新村级财务监管手段,建设完善农村集体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系统,对村财收支、财务公开、报账管理、农经统计、农村财务审计等情况实行远程监管、实时监控、在线查询和在线分析,实现村集体财务监管信息化、网络化。到2015年底,全市所有行政村的财务会计核算全面纳入监管系统,实现监管网络全覆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建设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系统,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纳入监管平台,实现对农村集体三资实时监管。各地要将农村集体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系统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化总体规划和建设体系。

二、健全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1.严格实行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机构要指导村集体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各村每年初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并上报乡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备案。预算方案应按照量入而出、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严格控制集体债务增加。年末,编制全年收支决算方案,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征求意见,同时作为下年度制定财务计划的重要依据。

2.严格村集体收款票据管理。村集体取得资金收入时,必须统一使用省农业厅印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收款票据实行领购核销登记制度,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它收款收据。村集体现金由出纳(报帐员)专人保管,村主干不得擅自插手现金收支;因工作需要由他人代收款项,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报帐员)。出纳(报帐员)要即时将所收款项存入银行帐户,严禁坐收坐支现金行为。出纳(报帐员)应编制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月末与银行核对帐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3.健全村集体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集体要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主管财务负责人、村两委等审批权限、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有经手人、证明人的签名,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履行民主理财程序后方可入帐。对确实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小额支出,须使用县级(或以上)农业部门统一规范的报销单入账,其他开支票据一律使用正规发票,县级农业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全县统一的小额支出限额标准。村集体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账员在报账时,凡属上述“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携带有关会议记录、协议、合同等材料,经乡镇会计代理机构审核通过后,随票据一同入账。代理会计对各项开支票据应认真审核,不符合财经制度的不予入账。

4.实行村集体非生产性开支限额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主要包括用于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的报酬补贴、办公和会务费、交通差旅费、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报刊订阅以及捐助赞助等各项费用支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因地制宜原则,实行“定向、分类、限额”管理,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和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统一制定。限额内的具体执行标准由村集体拟订,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县级农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等参加村务活动,提倡实行误工补贴的办法,误工补贴标准由村委会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乡镇经管机构备案。村主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县(市、区)相关规定与比例报支养老保险费用。

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基层组织负担的十条规定》,切实减轻村级组织负担。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各级部门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及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招投标事务等村级公务不得开支招待费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宴请招待到村开展公务活动的机关工作人员,确需在当地用餐的,由用餐人自理费用。村级公益事务和商务招待费支出实行限额制并严格执行,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行政村人口规模和集体经济收入等情况制订。招待费支出一事一结,不得签单、赊账,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列支;报账相关票据须注明经手人、证明人、招待对象、招待人数及招待事由。严格实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审核制度和限额制度,村级组织要及时制定报刊订阅预算,填制申报单,经村级组织相关负责人签字,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列支。凡超过限额的,乡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不得报销入账,超额部分由征订当事人承担。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村级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5.规范村集体资产资源、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村集体要定期对固定资产以及山林、果场、荒地等资源进行盘点清查,摸清资产资源的存量、种类和分布。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资源台帐,实行动态管理,避免出现“前清后乱”的现象。要加强各类经济合同的规范管理,做好合同的装订、存档保管工作。新签订的经济合同原件应由村文书编号存档,并报送乡镇经管机构登记备案。要在清理完善合同档案基础上,组织力量对被拖欠的承包金、租金等依法进行追讨清收。要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村集体兴建各类基础设施,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用事业项目,以及村集体资产对外承包、租赁,出让标的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入乡镇招投标机构进行公开招标;个别城中村集体经济规模较大、建设项目较多的,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招标起点金额可适当提高。对于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要签订书面合同,按照中标价格从严控制。合同履行中,需要增减工程建设内容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项目完工,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并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对于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决定验收、造成超标支付或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完善村级财务民主监督机制

1.落实村级民主理财。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理财的作用,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村级组织发生各项财务活动、制定各项财务计划以及重大财务事项决策都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理财。要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的监督,推选具备一定的财会知识、有奉献精神和工作热情的人员进入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按月或按季度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对重要财务事项要做到随时发生、随时理财;要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理财情况,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完善村级财务公开。认真贯彻农业部、监察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村集体财务公开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水平。村级组织的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内容要全面公开;土地征用补偿费、直接补贴给农民的“四补贴”资金等要逐项逐笔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拨付到村使用的财政资金要全程公开。村级组织要定期在固定设置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也可通过电视、网络、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公开。各地要充分运用农村集体财务和三资管理信息化系统,创新公开形式,提高公开质量,从2016年1月起全市村级财务逐步实现网上公开。要建立财务公开定期抽查制度,及时纠正和堵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漏洞。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公开难、监督难等问题,各地要不断研究探索切实可行的公开方式。

3.规范村级民主评议。与村级财务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包括财务主管、报账员、村务监督负责人等,都应当接受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党委、政府统一组织,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每年至少一次。民主评议要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民主评议的结果要严肃运用。

四、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

1.加强农村审计机构建设。在市、县两级全面建立健全农村审计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和占有、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其他单位进行审计。农村审计机构主要依托市、县两级农业部门建立,在农村经营管理站加挂牌子,业务上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农村审计人员由农村经营管理站工作人员兼任,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农村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福建省农业厅统一核发的《农村审计证》,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农村审计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所进行的审计工作不得向审计对象收取费用。农村审计人员享受国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待遇和工作补贴。

2.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财务、村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对取得财政资金的有关乡村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对有关村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加强对村集体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切实维护村集体及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在做好村集体财务预决算、日常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等年度审计和换届审计的基础上,结合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集体土地征用、化解村级债权债务、信访突出问题等开展专项审计。

3.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力度。各级农业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监督,其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联合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研究建立审计查处事项的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审计结论一经核实要立即移交,确保审计处理结果的落实。

五、加强基层农村经管和财会队伍建设

1.加强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农村经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其对村集体和乡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的财会业务指导、财务审计监督、合同管理和票据管理等职责落到实处。针对我市县、乡两级经管机构不健全、经管队伍力量薄弱等问题,各县(市、区)应按所辖乡镇、村数、人口规模和业务大小配强配齐县乡两级经管干部,并确保每个乡镇有2个及以上干部从事经管工作。农村经营管理工作面广量大,政策性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2.加强乡镇代理会计队伍建设。各乡镇要建立健全会计代理服务机构,配强配齐代理会计。具体工作人员必须掌握财会专业知识,熟悉财经法纪,具备从事财会工作的素质和能力,并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代理会计待遇参照乡镇聘用干部标准执行。各乡镇经管干部要逐步与代理会计脱钩,并从2016年1月起不再承担代理会计工作。

3.加强村级报账员队伍建设。村级报帐员应取得《农村财会任用证》,实行村推荐、乡镇考察、县(市、区)备案的聘任上岗制,日常工作接受乡镇经管机构监督、考核。村级报账员一经聘用,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应尽量保持稳定,不宜随村干部换届选举而变动。村级财会人员应享有稳定的补贴和待遇保障,各地可参照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标准确定。

六、强化村级财务管理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县乡两级是关键。要将村级财务管理情况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县乡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制,明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具体责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乡(镇)党委、政府对本乡(镇)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成立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把履行村集体财务管理职责情况纳入乡(镇)对挂村领导及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职责,纪检、监察、组织、编制、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总体布局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要求予以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和强化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2.加强学习培训。要建立完善农村经管干部和财会人员定期培训和继续教育机制,组织做好对经管干部、代理会计、村级报账员、民主理财人员等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同时,要加强对村干部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教育,增强民主法制意识,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3.强化宣传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应按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抓好贯彻落实。市级农业、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每年要对各县(市、区)、乡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明确提出整改意见。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指导不力、管理不严、处置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各地要积极总结村级财务管理方面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并适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参照本意见精神,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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