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各类林木与电力线路保持安全间距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各类林木与电力线路保持安全间距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各类林木与电力线路保持安全间距有关事项的通知
龙政办〔2012〕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开发区、古蛟新区、永丰新区、龙雁新区、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区、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及时消除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各类林木与电力导线安全间距不足的安全隐患,根据《森林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各类林木与电力线路保持安全间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高杆植物
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高杆植物。强行种植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强制采伐,并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因强行种植高杆植物而引发森林火灾、电网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做好林木所有权单位或个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加强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单位或个人认真执行与电力部门签订的补偿协议。
电力部门、林木所有权单位或个人都负有保证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和防范森林火灾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发现林木与电力线路安全距离不足可能导致森林火灾和电网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应主动相互告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若安全隐患是由于林木所有权单位或个人拒绝按照补偿标准签订补偿协议并依法采伐林木造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林木所有权单位或个人对超高林木进行采伐,消除安全隐患。如因电力部门拒绝按照补偿标准签订补偿协议书,并配合做好相关安全措施造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电力部门按照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书,配合做好超高林木采伐的相关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电力部门应加强对电力线路的巡视管理,发现林木与电力线路安全距离严重不足(小于最小安全距离标准时)、随时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和可能导致其他灾害发生时,电力部门可以依法处置,并向林业部门报告。
林业、经贸部门应相互协作,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协调处理解决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电力线路与林木安全距离不足问题,并要求有关责任方消除安全隐患。对不按要求消除安全隐患,造成森林火灾、电网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新建电力工程应尽量减少征占用林地和少采伐林木
电力部门在新建电力线路工程时要提高设计标准,采用同杆多回路和杆塔高跨、高低腿铁塔等新的技术方案,运用牵张放线等新的架线技术,减少电力线路占用林地,尽可能减少林木采伐数量,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施工过程中塔材堆放、开辟施工便道等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办理林地临时使用手续。新建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林地时,因距离地面较低,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各类林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已经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林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各类林木。林业部门应从促进电力建设和电网安全运行角度出发,缩短工作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尽快完成审批工作,促进电力与林业的和谐发展。
各县(市、区)政府及各级建设、林业、农业、经贸、安监、电力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电网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和防范森林火灾工作,既要考虑社会公众利益,又要兼顾群众切身利益,积极配合做好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林木的清理工作,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不发生因线树问题引发森林火灾。
三、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及林木补偿标准
(一)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向外延伸距离为:
电压等级(千伏)
延伸距离(米)
1—10
5
35—110
10
220
15
500
20
2.根据安全技术规定,架空电力导线在最大弧垂和最大风偏情况下与树竹应保持的最小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千伏)
最小垂直距离(米)
最小水平距离(米)
1—10
3
3
35—110
4
3.5
220
4.5
4
500
7
7
(二)补偿标准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已种植的各类林木生长如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应进行采伐或修剪。在线路建设和运行维护阶段未与林木所有单位或个人签订过补偿协议书、未予以经济补偿的,电力部门应根据各级政府规定的相关补偿标准与林木所有权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书,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后,由林木所有权单位或个人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采伐。凡是已与电力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书的单位或个人,禁止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继续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高杆植物。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龙政综〔2008〕372),在采伐后的各类林木归所有权单位或个人的基础上,制订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各类林木一次性补偿标准如下,其他各县(市、区)补偿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各级政府出台新的补偿标准后,按新的标准执行。
1.林木、竹子类
种类
规格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杉木林
阔叶林
幼林
亩
1200
单根10—20元
中龄林
1800
成林
1000
松木林
幼林
亩
1000
单根10—15元
中龄林
1500
成林
800
桉树林
幼林
亩
1300
每亩85棵以上
中龄林
2200
每亩80棵以上
成林
1200
每亩80棵以上
竹林
亩
3000
每亩130根以上
零星15—20元/根
2500
每亩130根以下
绿竹
小
丛
20
5根以下
中
40
5—10根
大
60
10根以上
单根
根
5
2.果树类
种类
规格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李、桃、青枣、梨、板栗、柿子、番石榴、萘、桔、橙、柚子、枇杷、桑树、杨梅、龙眼
苗
株
5—10
合理密植数80株/亩,若在同一地块套种两种以上品种的以品种多的一种为计算补偿
幼
30
初产
130
盛产
180
衰产
100
香蕉(丛)
木瓜(棵)
小
丛
15
合理密植数120丛/亩,若在同一地块套种两种以上品种的以品种多的一种为计算补偿
中
30
大
50
单根
5
葡萄
幼
株
10
合理密植数220株/亩
未产果
30
产果
50
葡萄架
亩
简易架1500
水泥架包含塑料薄膜、
铁丝等
水泥架4000
百香果
苗
株
5—10
合理密植数100株/亩
产果
45
百香果架
亩
1500
棕榈树
小
株
15
40株/亩
中
30
大
40
表中未列树木、果树补偿标准按《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龙政综〔2008〕372号)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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