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龙岩市区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批转龙岩市区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在岩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龙岩市区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龙岩市区2011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10〕414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政办〔2011〕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范围和目标

(一)范围:

新罗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目标:

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低保家庭)实施保障。

二、保障申请条件

2011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1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月前连续12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4倍以内,即1200元(含)以内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

(三)无房户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四)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非低保单身人员,必须年满40周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本批次报名时间截止之日前五年内在市区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已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的;

3.本批次组织申请之日(含)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的;

4.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房产判给配偶方,但离异时间未满两年或者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两年,但在离异前已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房的。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比例。

(一)享受租赁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补贴用于冲抵租金,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

(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

(三)经审核符合2011年度保障申请条件的家庭,按下列先后顺序安排实物配租:

1.低保家庭;

2.2010年度已公示评分结果(见:2011年1月20日龙岩市建设局网站)但未安排选房的家庭;

3.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4倍以内,即1200元(含)以内的家庭。

本批次已安排实物配租又放弃配租资格的家庭,在今后批次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时,须重新评分确定分值高低,并安排在届时已登记的保障家庭的排序之后进行配租。

四、保障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对自住住房(自有房屋,或居住父母、子女的房屋)的家庭,按人均自住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可享受的保障面积。

(二)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低保家庭为6元,低收入家庭为3元。

租赁其他公房的家庭,若实际租金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实际租住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实行租赁补贴。

(三)实物配租缴交的租金标准。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标准内月租金:低保家庭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为每平方米2元;超出标准的部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每平方米6元收取。

五、申请资料

(一)新申请家庭(即初次申请、中断保障后重新申请或不符合保障条件重新申请的家庭)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配偶离异、去世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6.户主如实填写《龙岩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签名承诺;

7.需要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

上述1、2项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登载内容完全一致。

(二)2010年已享受保障家庭应提交下列资料:

1.户主如实填写《龙岩市区廉租住房保障2011年度复核表》,并签名承诺。如已不属于城镇低保而转为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证明;

3.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审核认定

(一)城镇户籍认定。需认定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是否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及家庭人口数,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住房面积核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住住房或租赁公房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核对。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七、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9月下旬)。由新罗区政府组织召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2011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具体工作,并通过《闽西日报》、电视台和政府相关部门网站发布公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二)申请、审核阶段(至11月上旬)。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龙岩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010年度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到受理机关领取《龙岩市区廉租住房保障2011年度复核表》。

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同时需提供齐全完整的申请资料。

材料备齐后,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分别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并在社区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公共场所内各张榜公布7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受理机关将申请资料统一报送市房改办。

(三)复核、公示和登记阶段(12月中旬)。市房改办收到申请资料后,组织民政、房管等相关部门复核后,签署核准意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设局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四)发放租赁补贴阶段(12月下旬)。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经公示后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由家庭户主与主管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领取银行卡,发放2011年租赁补贴。

(五)实物配租工作。市房改办根据廉租住房房源情况,对符合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按照市政府《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试行方案》(龙政综〔2009〕435号)文件规定,开展廉租住房配租(预配租)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地政府是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求新罗区政府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具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实办好。

(二)严格审查程序。实行全程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三)严明申报纪律。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的户籍、收入、资产和住房等状况的申请家庭,一经发现,取消其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并依法收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及配租的廉租住房,记入个人不诚信档案。该类家庭被取消申请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四)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实施方案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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