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度养殖业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度养殖业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龙政办〔2011〕2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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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9-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2011年度养殖业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
龙政办〔2011〕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2011〕32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农业污染治理促进减排工作的意见》(闽农能〔2011〕203号)的目标任务,结合省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重点领域减排工作部门分工责任的通知》(闽政文〔2011〕22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确保减排任务的完成,现就做好2011年度养殖业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2011年省政府和省农业厅下达我市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要分别比2010年减少5%、5%以上。各县(市、区)要围绕实现全市养殖业污染物减排目标,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畜禽养殖业工程治理项目上,其中规模化蛋鸡、肉鸡养殖场要100%完成治理,规模化生猪、奶牛和肉牛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完成总头数30%以上的治理。各县(市、区)2011年畜禽养殖污染物减排工作目标任务如下:新罗区、永定县、武平县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COD)减排比2010年减少6%以上,其他县(市)减少5%以上;各县(市、区)畜禽养殖业氨氮(NH3N)减排比2010年减少5%以上。
二、全面治理养殖污染
所有不属于关闭、拆除对象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要在充分考虑生物安全与环境风险的基础上,采取生态种养、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等养殖方式减排,所产生的废物、废水经处理后完全进入农田、果树、牧草等利用。对于不能改进养殖方式的,限期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包括建设雨污分离收集系统、采取干清粪的方法收集粪便、尿液进入沼气池发酵处理、沼液经生化处理或多级氧化塘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灌溉还田、粪渣和沼渣通过堆肥发酵制取颗粒有机肥。2011年底前,各县(市、区)改进养殖方式或进行全过程综合治理的养殖数量应占当地养殖总量的30%以上。请各县(市、区)政府迅速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和规模养殖场,并将规模养殖场名单于9月15日前上报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和市环保局。
三、加大减排技术的推广力度
一要因地制宜,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推广生物发酵床垫料养猪技术。畜牧部门要加大对生物发酵床垫料养猪的技术探索研究,引导有条件的规模养猪场改造为生物发酵床垫料养猪,增加生物发酵床垫料改造猪场数量和面积,减少粪污排放量。二要进一步推进规模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和利用。要结合农村应用沼气项目建设和大型猪场沼气项目建设,积极推进规模畜禽养殖场沼气建设的配套和完善,所有规模养猪场每头存栏生猪应配足0.4立方米沼气池。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沼液、沼渣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督促规模猪场完善沼液抽灌设备管道布设,积极推行“沼液上山”植物消纳,同时探索发展以沼液、沼渣为原料的叶面肥、固体肥的生产,推进养殖业和生态农业的和谐发展,进一步提高沼气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三要加大有机肥项目或粪污收储中心项目建设力度,大力实施规模畜禽养殖场干清粪减排措施。规模畜禽养殖场一律实施干清粪措施,推行猪场大棚堆肥发酵处理粪便技术。各县(市、区)应在2012年前建成1个万吨以上粪污收储中心或有机肥生产厂。四要完善粪污处理的登记造册。各相关养殖业应做好粪污处理日常登记工作,对畜禽粪便处理去向、数量(包括外卖数量和自有土地消纳数量)进行登记造册(龙岩市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登记表附后)。五要鼓励发展不施肥类鲢、鳙等滤食性水产品养殖,鼓励河段承包放流滤食性杂食性毛蟹等碳汇渔业发展,减少网箱鱼类养殖规模,推广鱼类混养、套养、轮养模式等健康养殖。
四、强化养殖业污染减排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畜牧水产、环保、国土、林业、财政、发改、农业、监察等部门为成员的养殖污染减排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养殖业污染减排专题工作会议,把养殖业污染减排目标任务、要求和具体措施落实到乡(镇)、村(居)、养殖场(户)。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大减排资金的投入,落实减排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按期实现减排目标。要严格控制江河湖库水产养殖总量,各县(市、区)应在2011年10月底前全面取缔在九龙江、汀江、闽江干流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湖库会造成水质环境污染的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
五、强化部门“一岗双责”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按照各自分工,加强部门沟通配合,协调联动,扎实推进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制定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计划,配合做好畜禽养殖业减排项目日常调度和核查核算;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措施,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的养殖废物、废水综合治理或者改进养殖方式,确保畜禽养殖业减排目标的实现;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制(修)定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科学合理控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模,促进畜禽养殖业整合、提升、优化。
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江河、湖库投饵类、施肥类水产养殖污染减排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制定水产养殖减排计划;负责督促各县(市、区)落实水产养殖污染减排措施和规定区域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取缔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督促水产养殖业主科学制定养殖密度;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江河、湖库投饵类、施肥类水产养殖减排项目的核查核算。
市发改委积极争取国家、省对我市畜禽养殖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
市环保局负责牵头统筹推进全市减排工作,牵头提出年度减排计划,指导、协调、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水产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按期落实养殖业减排任务,配合畜牧兽医水产部门共同推进养殖业减排项目的实施;负责减排重点项目日常调度分析工作和日常环保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履行市减排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单位的职责,加强与畜牧兽医水产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协调联动;负责会同畜牧兽医水产部门定期对各县(市、区)减排情况进行核查核算,牵头负责配合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做好对全市减排情况、重点减排项目的核查核算。
市农业局负责加强对利用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的技术指导,推广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减少污物排放;大力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加大有机肥的推广应用;结合国家扶持户用沼气工程项目的实施,指导散养户、规模养殖场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禁养区外新建、扩建养殖场用地的审批,严格用地管理;配合各级政府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超排畜禽养殖场的违法占地,未批抢建、扩建的养殖行为。
市林业局负责禁养区外新、扩建养殖场林业用地的审批和监管;对超排畜禽养殖场的违法使用林地行为进行查处。
市监察局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养殖业污染减排资金,加大对减排监督管理和畜禽养殖污染减排项目的资金投入,将减排、治污工作经费和关闭拆除猪场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职能做好养殖业污染减排相关工作。
六、加强巡查督查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养殖业污染治理减排工作的巡查、督查,督促指导养殖业主将减排措施落到实处,针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并抓落实;对不配合污染减排工作的养殖场予以依法查处,对已关闭拆除的“养殖反弹”、“复养”,以及无任何治理设施直排的畜禽养殖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通过治理达标的畜禽养殖场要及时组织减排达标验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分别于9月30日和12月30日向市政府、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和市环保局报送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进展情况。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流域规模畜禽养殖场废水排放的监测、检查;市政府将不定期组织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监察局、效能办等部门联合组成督查组,分别对重点流域、重点乡镇养殖业污染减排情况进行督查或明查暗访,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
1.龙岩市畜禽养殖2011年~2015年COD削减规划表
2.龙岩市畜禽养殖2011年~2015年NH3-N削减规划表
3.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登记表
4.龙岩市有机肥生产企业生产与销售登记表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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