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岩中心城市容积率核实和房屋产权面积计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龙岩中心城市容积率核实和房屋产权面积计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龙政办〔2010〕2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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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龙岩中心城市容积率核实和房屋产权面积计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龙政办〔2010〕229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容积率核实计算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管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专门下发了《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容积率规划核实和房屋产权面积计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0]145号)。为妥善处理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经营性建设项目房屋产权登记、土地分割登记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经营性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方式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项目建筑面积计算,明确经营性项目建筑面积为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办法计算的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需要分摊到地上部分建筑面积之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今后土地招拍挂规范设计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关于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核实认可的经营性建设项目房屋产权登记、土地分割登记事项处理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90号)下发(即2007年9月27日)之前,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后已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高容积率的,其新增加的建筑面积尚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根据闽政办[2007]190号文件规定按原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
2、龙政办[2010]145号文件下发之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认可的经营性建设项目,实测建筑面积大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面积的,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1)实测地上建筑面积大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面积且超出部分在0.3%以内(含0.3%)的,参照龙政办[2010]14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处理,视同容积率符合规划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免予处罚;市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龙政办[2010]14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收取超出部分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
(2)实测地上建筑面积大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面积0.3%以上(不含0.3%)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不严重、且符合相关技术规划要求的经营性建设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罚决定书抄送市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处罚决定书参照龙政办[2010]14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收取超出部分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
(3)实测建筑面积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面积,但实测地上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面积,其超出部分主要为地下分摊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函告市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龙政办[2010]14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收取超出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
3、龙政办[2010]145号文件下发之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尚未办理规划竣工核实认可的经营性建设项目,除不实行建筑面积预测制度,执行龙政办[2010]145号文件其他相关规定。
4、土地出让金缴交规定和原楼面地价认定按龙政办[2010]145号文件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执行。
5、经营性建设项目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后,市房地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土地分割登记手续。具体办理程序执行龙政办[2010]145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流程。
三、关于加强房屋产权测绘单位管理问题
1、房产测绘单位应对经营性建设项目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报告书与用于计算预测、实测建筑面积的建筑施工图相一致负责。
2、对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报告书与用于计算预测、实测建筑面积的建筑施工图出现一次不一致情况的房产测绘单位,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该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整改,半年内不予采用该房产测绘单位的房产测绘成果;对出现两次不一致情况的,两年内不予采用该房产测绘单位的房产测绘成果;对出现三次不一致情况的,取消该测绘单位在龙岩市范围内的房产测绘资格。对因房产测绘单位原因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因房产测绘问题导致房产面积与规划计容面积之间出现较大差距、情节严重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原审批测绘资质主管部门要求降低或取消该测绘单位测绘资质。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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