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龙岩中心城区国有农贸市场摊位费和平价农贸市场建设的通知
关于规范龙岩中心城区国有农贸市场摊位费和平价农贸市场建设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龙政办〔2011〕2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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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1-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规范龙岩中心城区国有农贸市场摊位费和平价农贸市场建设的通知
龙政办〔2011〕276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当前食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十六项措施的通知》(龙政电〔2011〕2号)精神,现就龙岩中心城区国有农贸市场摊位费和平价农贸市场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心城区国有农贸市场摊位费问题
(一)龙岩中心城区国有(政府全资或控股)农贸市场,即龙岩市国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经营管理的北市场,龙岩龙州市场建设营运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东城菜市场、北城菜市场、闽西交易城(新发地)市场,新罗区市场服务中心经营管理的韭菜园市场、九一南路农贸市场,龙岩市蔬菜公司经营管理的莲花农贸市场,主营肉(指牛肉、猪肉)、菜(含鲜菇、鲜笋、豆腐)、蛋、禽(含白条鸡、鸭)、粮(指大米、面粉)、油的摊位,其摊位费从201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先行降低50%。
(二)对于经营状况较好的龙岩市国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经营的北市场(国有股权部分)、龙岩市蔬菜公司下属莲花农贸市场、韭菜园市场和九一南路农贸市场,市财政不予补贴,分别由市、区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调减利润考核指标。对于目前经营状况较差的东城菜市场、北城菜市场和交易城(新发地)市场以及北市场个人股权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数额由市场管理单位(区属企业须经新罗区物价局、经贸局初审)向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申报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关于中心城区平价农贸市场建设问题
(一)平价农贸市场应以平抑市场物价、维护农产品价格基本稳定为宗旨,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市场自主经营为原则。平价农贸市场内应设立肉、禽、蛋、菜、粮食平价摊位。平价摊位销售价格原则上应低于该市场内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产品市场价格的10%以上,并在价格异动时履行应急稳价义务,起到稳定价格的作用。具体设立程序和条件由所在市场管理单位确定。
(二)中心城区先行在北市场和韭菜园市场设立16个平价摊位(其中北市场设9个,韭菜园市场设7个),按照市场归属关系,分别由市、区有关部门与市场经营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平价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应与平价摊位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三)政府扶持措施
1.资金扶持。区分平价摊位经营类别,根据摊位销售量按月核定实际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补贴金额,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每月补贴总额控制在10万元以内,具体补贴数额由市场管理单位(区属企业须经新罗区物价局、经贸局初审)向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申报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市场管理单位。
2.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生产基地与农贸市场对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四)首批平价摊位必须在今年11月15日前挂牌实施,试运行至12月31日止。
三、工作要求
(一)摊位费降低后,各市场经营单位应将摊位费降低标准、执行时间、范围等在市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同时要加强对经营户的监督和引导,切实把摊位费的降低落实到农副产品价格的下降上。
(二)平价摊位实行挂牌经营,同时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接受消费者、市场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把摊位费降低和平价农贸市场建设工作落实到位。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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