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工业企业和外贸流通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办法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工业企业和外贸流通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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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06 | 失效日期:2013-12-31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工业企业和外贸流通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办法的通知
南政综〔2013〕108号
2013-5-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工业企业和外贸流通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6日
南平工业企业和外贸流通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即征即奖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3〕1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补充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3〕3号),推动全市工贸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南平市中心城市正常经营,按章纳税的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2011年以来暂缓征收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2013年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实行“即征即奖”,奖励用于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和扩大先进技能等。
年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全额奖励;年纳税6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60%;年纳税30至60万元的企业,奖励30%;年纳税30万元以下的企业,不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额,视同企业纳税额。
不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和未达到环保要求的企业;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
二、奖励资金的申报与兑现
(一)申报时间。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后,分别于2013年5月15日、11月15前向南平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延平区企业向延平区财政局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1、企业申请函,主要内容为企业基本情况、纳税情况、开户银行账号、联系方式等;2、市(区)经贸委,南平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和达到环保要求的证明;3、国、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年度纳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证明。
(三)审核与兑现。市(区)财政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及时汇总整理,会同地税局审核,于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
三、其它
(一)本办法计算奖励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为企业足额缴纳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不包括补缴以前年度的税收。
(二)凡涉及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按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各县(市)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即征即奖”办法。闽北经济开发区、荣华山产业组团企业在当地办理。
(四)“即征即奖”奖励资金涉及市、区财政、工业园区税收体制分成的,由市、区财政、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结算。
(五)本办法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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