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功能建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文号:南政综〔2012〕93号
颁布日期:2012-05-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功能建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政综〔2012〕93号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功能建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南平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功能建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1〕163号)精神,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占地、违法建房(以下简称“两违”)及改变建筑原有规划功能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经研究,决定在南平城市规划区内开展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功能(或市场用途)建筑集中整治行动,现结合实际,特制订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南平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功能建筑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吴荣才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延平区政府区长翁明亮、市政府副秘书长虞祥木、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卓晔、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蔡学锋、监察局局长林亚贵、住建局局长金益满、城乡规划局局长李晓峰、国土资源局局长余坚、经贸委主任唐殷、国资委主任江永良、公安局副局长程建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局)局长邹戈担任。成员由市检察院、法院、效能、财政、工商、环保、卫生、消防、交警、司法、信访、水利、电业、公用事业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由延平区政府区长翁明亮兼任总指挥,延平区委副书记陈崇荣,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永辉,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刘启财,区委常委、延平公安分局局长程建明,市行政执法局局长邹戈,区政府副区长林水财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监察、效能、宣传、检察院、法院、法制办、财政、住建、国土、公安、交警、消防、环保、卫生、司法、信访等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宣传报道、综合整治、整体没收、强制拆除、信访维稳等5个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林水财副区长兼任。

1.宣传报道组: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刘启财兼任组长,市行政执法局局长邹戈兼任副组长,主要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跟踪报道集中整治行动,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例,营造舆论氛围。

2.综合整治组:区政府副区长林水财兼任组长,市监察局副局长周济存,市规划局副局长翁薛金、市住建局副局长章建华、市国土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牟榕杰、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方鹏任副组长,并抽调市、区监察、效能、规划、国土、住建、工商、行政执法等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集中办公。主要负责对“两违”及改变建筑规划用途行为进行综合评议、认定,提出包括“强制拆除、整体没收、罚款补办、部分整改、恢复原有规划功能”等分类处置意见,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外的分类处置工作。

3、整体没收组:区政府副区长林水财兼任组长,市行政执法局局长邹戈、市国资委副主任黄青茗任副组长,整体没收组主要负责制定没收处置的具体办法,各相关乡(镇)、街道挂点领导、党政主要领导牵头负责辖区内的整体没收并做好没收对象的思想工作。

4.强制拆除组:区政府副区长林水财兼任组长,市行政执法局局长邹戈、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副局长李福安任副组长,各相关乡(镇)、街道挂点领导、党政主要领导牵头负责辖区内的强制拆除工作。强制拆除组主要负责拟定具体拆除方案;联系专业拆除公司,组织落实拆除任务;协调检察院、法院、效能、消防、卫生、供电、供水、电信等有关部门适时配合违法建房强制拆除行动;实施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的落实以及110、120联动。

5.信访维稳组: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永辉兼任组长,区信访局局长洪安祥任副组长,主要负责接待、处置因整治工作引起的群众来信来访,做好相关群众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违法建房集中整治行动,遏制“两违”行为,依法查处一批典型重大违法案件;严肃规划权威,纠正被挪用或挤占的停车场,恢复原有农贸(小商品)市场功能的经营场所,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三、整治范围

凡在南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两违”行为,或不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被挪用或挤占的农贸市场和停车场,均纳入本次集中整治范围:

1.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2.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进行建设,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建设的;

3.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4.擅自在空地、绿地、楼道、公共场所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在楼顶屋面等区域私搭乱建的;

5.占用道路两侧、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规划拆迁区、河道、滞洪区等公共用地和占压各种管线、挤占消防通道、占用防火间距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占地及建房的;

6.在城市重要地段、重要节点、主要出入口、沿河两侧违法占地及建房或私搭乱建的;

7.非法转让土地及房屋等变相房地产开发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

8.南平市中心城区内被挤占、挪用等改变原有规划功能的停车场和农贸经营场所。

四、实施步骤

1.宣传教育阶段(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

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南平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房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力度,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做到家喻户晓。新闻报道要客观、准确、及时跟踪报道整治工作动态,公开曝光典型违法建房案例,为集中整治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为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两违”整治工作中的表率作用,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要求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以身作则,带头支持集中整治工作,不说、不做不利于拆违工作的话和事;带头做好亲朋好友的工作,不为违法建房户说情、打招呼、写条子;带头自觉拆除自己的违法建筑物,不拖全市“拆违”工作的后腿。只要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或拆除的,将不予以追究;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拆除的,一经查实,将严厉追究责任。

2.分类处置阶段(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综合整治组对南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两违”及改变建筑规划用途行为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议,提出“强制拆除、整体没收、罚款补办、部分整改、恢复原有规划功能”等五类处置意见,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为下阶段集中整治打下坚实基础。

对侵占道路红线、绿线、黄线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危害公共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建房,划为“A”类;对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影响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房,划为“B”类;对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房,划为“C”类;对影响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房,划为“D”类。2010年11月18日之后动工兴建、顶风抢建以及非法买卖土地、变相房地产开发的违法建房,根据违建的实际情况,划为“A”类或“B”类。

根据分类处置意见,对以上四类违法建房处置如下:(1)对“A”类违法建房,必须一律依法拆除,土地依法收归国有或村集体。对违法建房户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完毕、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的,免于处罚,并适当给予补助拆除费用,即:木质100元/m2,砖木200元/m2,砖混300元/m2,钢混400元/m2;未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或阻挠拆除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并对建房户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B”类违法建房,由市行政执法局作出整体没收处罚决定,整体没收的建筑物经市政府和规划、住建、国土、财政等部门认可予以保留的,由市国资委统一管理、统一处置,具体管理、处置办法按现行国资监管法规制订。(3)对“C”类违法建房,经公示15个工作日,相关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在当事人接受处罚、补交相关规费的基础上,给予补办相关手续。(4)对“D”类违法建房,予以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到位、消除影响。

对于违法改变建筑规划用途的,责令其整改;对规划用途不明确或原定其它用途的地下室,适宜做为停车场的,采取赎买或贴补的方式进行改造;对现已投入使用但不对外的停车场,可适当视情况定时对外营业;对被改变原有用途的国有(集体)经营场所,责令恢复原有的市场功能。

3.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市行政执法局履行法定程序,对“两违”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将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所属乡(镇)、街道挂点领导、党政主要领导积极配合市行政执法局督促“两违”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或拆除。重点打击以营利为目的,出售、出租以及“一户多宅”的违法建房,对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等变相房地产开发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确定为整体没收和强制拆除对象的,按照“分户包干”的原则,由市、区各有关部门配合各乡(镇)、街道做好整体没收和强制拆除对象的思想工作。每户安排一个工作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坚持做到“组包户、人盯人”,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想方设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阻挠执法等群体事件发生,确保整体没收和强制拆除工作顺利实施。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擅自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和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摸底汇总;市规划局负责依据审批情况进行确认;市行政执法局在调查、摸底以及市规划局确认的基础上,向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的产权单位(个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产权单位(个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协调工作,解除原有承包合同、恢复规划功能(停车场和农贸经营场所);由市经贸委会同市国资委、非转经公司等部门共同统筹,恢复其原规划功能。

4.巩固提高阶段(201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认真总结集中整治成效和经验做法,逐步建立健全违法占地及建房日常巡查、举报受理、宣传曝光、建设项目跟踪监控、集中整治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等长效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强化部门合力,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遏制“两违”及改变建筑规划用途行为,同时,出台规范村民建房相关政策,做好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引导村民依法依规、按规划建房。

五、明确责任

1.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协调集中整治工作,定期召开集中整治工作联席会,及时掌握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用途建筑集中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在集中整治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市监察、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其派驻综合整治组的人员要认真履职,负责对“两违”及改变建筑规划用途行为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强制拆除、整体没收、罚款补办、部分整改、恢复原有规划功能”等五类处置意见。

3.市行政执法局负责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用途建筑行政执法程序的具体实施。根据分类处置意见,按法定程序对违法建房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市行政执法局派至各街道办事处的执法大队要服从延平区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4.延平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违法建房整体没收和强制拆除工作,市、区监察、效能、公安、检察院、法院及市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全力予以配合。

5.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集中整治工作经费保障。

6.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制定应对强制拆除现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在整治工作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坚决制止、查处各种阻挠执法行为,严厉打击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维护整治工作现场的治安秩序,确保执法人员安全;参与清理整治行动的部署,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涉嫌非法买卖土地、变相房地产开发行为,依法立案查办,追究其刑事责任;配备参与整治工作的机动警力,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协调、调度,参与执法行动;对租住违法建筑的外来人员,不予办理暂住证。

7.市国资委负责对整体没收且予以保留的建筑物统一管理,统一处置等。

8.市房屋登记部门不得为违法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9.市、区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不得为在使用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用途建筑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办理各种经营证照;对已办理经营证照的,由市行政执法局函告工商、卫生等部门,由工商、卫生等部门责令其立即停业,并依法撤销其经营证照。

10.市、区供电、供水、电讯部门不得向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用途建筑的施工工地(经营场所)供电、供水及提供通讯服务;适时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用途建筑内的电源、水源、电讯予以切断;对私自接电、接水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11.市、区交警部门负责做好强拆现场路段的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进入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12.市、区卫生部门根据需要配备若干名医生和护士,并带救护车、担架等,在拆除现场附近待命,负责对强拆现场受伤人员和突发疾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

13.市、区司法部门、法制办负责审查整治工作中各种法律文书,指导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同时,市、区司法局负责整治工作的法制宣传、法律咨询与法律服务等。

14.市、区信访部门负责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用途建筑整治过程中来电、来访等接待处置,做好维稳工作。

15.市、区纪检监察、检察院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买卖土地等变相房地产开发和违法违规建房及改变建筑规划用途行为的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对“两违”和改变建筑规划用途当事人的家中或近亲家属中有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要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约谈,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重大典型“两违”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纪检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市、区各职能部门在集中整治工作中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对不认真履职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16.各乡(镇)、街道是辖区内“两违”及改变规划用途建筑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按属地管理原则,扎实开展“两违”整治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强制拆除、整体没收、罚款补办、部分整改”等分类处置工作,并确保社会安定稳定。同时,要加大辖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新增“两违”及改变规划用途建筑行为。

六、组织措施

1.建立“两违”及改变规划用途建筑整治联席和联动制度

“两违”及改变规划用途建筑整治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需要市、区各部门积极配合各乡(镇)、街道共同做好辖区“两违”及改变规划用途建筑整治工作。建立“两违”及改变规划用途建筑整治联席制度,市、区各职能部门定期召开会议,进行信息交流和案情通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同时,建立“两违”及改变规划用途建筑整治联动制度,指定市、区有关部门对应一个乡(镇)、街道,联合开展“两违”及改变规划用途建筑整治工作,促进优势互补,提高整治成效。各联动单位必须把“两违”及改变规划用途建筑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承担“两违”及改变规划用途建筑整治责任,必须安排一名分管领导深入基层,帮助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提供必要支持,切实将“两违”及改变规划用途建筑整治工作抓好抓实。

2.建立“两违”公开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重大“两违”及改变建筑规划用途行为查处通报制度,对重大典型“两违”及改变建筑规划用途行为行为要公开曝光、公开处理、依法拆除,达到处理一件、震慑一批、教育一方的作用。对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等变相房地产开发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房及改变建筑规划用途行为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市、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参与违法建房及改变建筑规划用途的,建议人大常委会或政协委员会依照法律程序予以罢免代表资格或辞退委员资格。

3.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纪检、监察、效能部门对防范和处置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用途建筑整治工作不力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因集中整治工作中失职、渎职和借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用途建筑整治之机“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进一步完善“两违”考核和处理制度

要切实落实制度和责任,把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用途建筑集中整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制止和查处“两违”及改变规划用途建筑工作的考核力度,对在集中整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及奖励;对整治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力或推诿扯皮的单位和责任人,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处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运用党纪、政纪和法律手段严肃处理。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活动,将督查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