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延平辖区内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延平辖区内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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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延平辖区内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
南政办〔2014〕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南平市延平辖区内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切实满足广大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善宏观调控措施
(一)非本地户籍购房人在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取消提供户籍所在地住房证明以及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限制条件。
(二)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首贷认定。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央行和银监会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市人行、市银监局应对各商业银行房地产金融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三)购房人购房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网签时间为准,未实行网签的商品房项目以纸质合同申请登记备案(或预告登记)的时间为准。
二、支持首次和首改房需求
对首次和改善性购房需求予以切实保障,提供税收等优惠措施。购房人套数证明仅查询其在购房所在地的一手商品住房套数,由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根据《购房人家庭住房证明》(南建房〔2014〕16号)格式出具查询证明,银行、税务等部门执行房屋套数认定标准时仅根据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予以认定。
三、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一)强化合同意识,严格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支持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形势,相应作出价格调整。国土、规划、住建等行政审批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主动作为,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法院、公安、地税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涉房经济债务纠纷,妥善审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坚决制止“房闹”,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二)房地产企业可根据银行对房地产信贷的支持力度,如银行贷款规模和利率优惠等情况,择优选择和随时调整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商品房预售款开户银行。
(三)鼓励各商业银行在信贷上支持房地产业发展。对各商业银行的房地产业贷款增量指标和贷款利率的下浮指标进行考评,并将考核评价指标增补列入《南平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
四、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由政府部门和银行等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在项目开始预售后,各监管银行根据项目的建设情况,在项目办理竣工备案和房产初始登记之前预留监管资金总额的5%,确保开发项目顺利完成。
五、加强市场分析监测
(一)加大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完善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各县(市)要建立市场异常变化、突发性重要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制度。市场库存量压力大的县(市)要及时制定风险应对预案。
(二)要密切关注舆情,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至2015年7月31日止,各县(市)可根据本意见,研究制订本地实施意见。期间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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