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住建局关于南平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售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南政办〔2012〕153号
颁布日期:2012-08-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住建局关于南平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售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政办〔2012〕153号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住建局制订的《南平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南平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售实施方案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年6月26日)

为规范南平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的销售、售后管理及产权界定等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9〕87号)、市政府关于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11年第七次全体成员会议纪要(〔2011〕139号)和《关于协调杨真新区318#、319#楼廉租房出售定价与延州名郡商品房回购价格的备忘录》(南政备〔2011〕47号)的精神,积极探索南平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盘活存量、加快资金循环投入、增强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发挥保障作用”的有效途经,着力解决南平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本着“以人为本,自愿购买,完善管理”的原则,逐步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者有其屋”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出售原则

以人为本,自愿购买;积极稳妥,有限产权;明确职责,完善管理。

二、出售房源

南平中心城区杨真新区318#、319#廉租住房88套,八仙小区廉租住房395套。

三、出售管理

(一)出售对象

廉租住房只能向有购买意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及低保家庭(下称保障对象)出售。具体为: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南平市中心城区(六个街道办事处)城镇户口;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或低保家庭;

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已参加享受福利分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市直管公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廉租住房。

(二)出售价格

按照综合考虑廉租住房建设成本和各时段、各片区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定价原则,由政府出台具体的出售指导价格。

(三)申请流程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按照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市住建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的方式取得购房资格后,实行轮候购买。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初审。

(1)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领取《南平市廉租住房购买申请表》,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家庭资产、住房状况及其它有关情况。同时,必须提交书面诚信承诺和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申请人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是否享受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直管公房情况,由家庭成员各自所在单位(无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进行确认、签名盖章,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由申请人向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出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向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申请时,应当出具现居住情况证明。相关部门应予免费办理。申请人备齐本方案规定的材料后提交给户籍地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在2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及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经济收入、住房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申请人家庭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应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和公示。经审查公示,对符合购买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集中报延平区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3)延平区民政局在收到材料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公安、工商、税务、社保、人民银行、证监、保监等部门配合核查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公安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工商部门应提供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应提供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社保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民政部门提供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证监部门应提供股票信息;保监部门应提供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连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一并报延平区政府。

2、延平区人民政府在20日内(含公示)组织复核,并在区政府政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集中送市住建主管部门。

3、市住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集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视情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主要审核住房情况和经济收入)。审核后符合购房条件的,按本方案规定的评分标准予以打分排序,并在新闻媒体、各街道办事处、申请人所在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4、经审核公示通过的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由市住建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廉租住房的核准通知书,进行轮候。以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经举报调查核实的,取消购房资格(并记录不良信用档案,通报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其余轮候人员依顺序向前递补。

5、市住建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数量,按申请人得分从高到低决定选房名单,并以入围名单组织抽号选房。

6、选房后,由市住建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南平市廉租住房购房证》,注明核准的购房面积、房号等。

7、申请人凭《南平市廉租住房购房证》向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办理购房手续。

8、申请人取得《南平市廉租住房购房证》后,如对本期选房结果不满意,允许有一次自愿放弃所选廉租住房房源的行为。申请人可进入下一期与新申请且获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员一道重新打分排序进行轮候选房。申请人应在取得《南平市廉租住房购房证》之日起60日内与相关部门签订所选廉租住房的购房合同,期满仍未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行为处理。如申请人连续两期对选房结果不满意,按自动放弃购房行为处理,退出选房并转为承租方式另行安排,且申请人在放弃购房之后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廉租住房的购房申请。

(四)付款办法

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采取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付款。按揭贷款方式付款原则上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50%,按揭贷款利率享受银行基准利率,不予上浮。按揭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廉租住房的购买对象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手续按金融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五)退出管理

1.保障对象购房款交清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

2.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直接上市进行出售、出租、转让、继承、捐赠等交易行为。购买人取得廉租住房产权满5年后,购买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所购买的廉租住房的,一律由政府按销售价格回购,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房源。购买人取得廉租住房产权满10年后,可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廉租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3、购买人有连续三个月逾期还贷行为的,由贷款银行向财政部门申请从该购买人的售房款中提取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购买人有总计六个月逾期还贷行为的,由贷款银行书面告知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实确认后,取消其购房资格,中止购房合同并收回办理的房产和土地所有权证,购买人原缴纳的购房款需优先用于偿还拖欠银行贷款本息后再退回剩余的购房款。购买人被取消购房资格后可选择自行退出或继续承租的方式。租金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六)销售管理

申请人购买廉租住房时,应与廉租住房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中就保障对象自愿购房行为、首付款比例、购房款支付、转让约束条件、维修资金、物业管理及收回住房等内容与购房人予以约定。

四、提交材料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南平市购买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供的经济收入凭证;

(六)市房屋产权发证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居住状况证明;

(七)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如属残疾、重点优抚、帮扶对象的,须提供相应的残疾、优抚、帮扶证明;属外地迁入的,还须提供原籍房地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评分标准

符合购买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家庭结构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评分,按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轮候购房。分数相同者,以抽签方式确定顺序。

(一)住房评分(满分45分)

住房得分=4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

(二)收入评分(满分25分)

低保家庭得25分;低收入家庭得15分

(三)家庭结构评分(满分15分)

家庭结构得分=(家庭代数+家庭人口)×2

(四)申请顺序评分(满分10分)

申请顺序得分=取得购房资格时间月数×0.5

(五)特殊申请人评分(满分5分)

残疾、重点优抚、帮扶对象按下表评分,重复者取高计分。

类别

等级

得分

残疾

重度残疾、多重残疾

5

中度残疾

3

轻度残疾

1

重点优抚、帮扶对象

不分等级

5

以上各项评分,最低者以0分为限,最高者以本项满分为限。

六、资金管理

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出售的明细台帐。按照廉租住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分帐核算,完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制度。出售廉租住房资金,除提取5%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经费外,必须全额存入财政的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七、物业管理

(一)用于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

(二)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由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在保障对象个人购房款中按10%代扣,统一缴至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的专项维修基金专户。

八、其它规定

(一)关于对家庭的认定,以申请人户口本为准,户口本上载明的家庭成员组成一个家庭。

(二)选房方式,按申请人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选房。

(三)进入选房名单的申请人若放弃选房,至少在选房日一个星期前向市住建主管部门提出放弃选房书面申请,空缺名额由原未入选者中按顺序取高分者予以补足。

未参加选房的申请人,进入下一期与新申请且获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一道重新打分排序进行轮候。已参加选房但放弃购房的,下期又申请购房时要重新进行申请并审查。

九、监督管理

(一)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销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擅自将廉租住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市住建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收回廉租住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廉租住房的由市住建主管部门无条件的收回所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市住建主管部门无条件收回住房及取消其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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