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破解资金“瓶颈”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文号:宁政〔2012〕45号
颁布日期:2012-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破解资金“瓶颈”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不断创新模式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通过多元投资,缓解短期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产生了明显的作用。为了便于指导各地加大多元投资的力度,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设模式及适用范围

(一)委托国有企业统包统建:是当前我市建设的主要方式,主要优点是:可以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技术力量、资金的作用,具有现成的行政监督机制约束,工程质量控制较好。但过于依赖行政协调手段,建设周期相对较长,政府资金压力大。主要适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企业自建保障房:采用这种方式既盘活了企业闲置土地和资金,可以缓解社会的住房压力,同时也为企业留住优秀人才创造了条件。但建设标准不高、约束机制还不够健全。主要适合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三)BT模式:所谓的BT模式,就是“建设—移交”模式,承建方以全额垫资的方式建项目,建成后移交业主,业主分期付款偿还项目资金。这种方式主要起到缓解资金短缺的作用,但回购成本高。适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四)与商品房用地捆绑配建:即以部分商品住房用地挂牌出让,要求配建一定的保障性住房。这种模式借助企业运作缩短建设周期,充分利用商品房的配套设施。但因保障房利润低,参与建设的实力企业不多,需要政府多让利。适用于各类保障房建设。

二、保障措施

(一)领导重视。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把创新模式列入政府和部门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深入调研、经常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创新模式实践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提出有效解决的办法,逐步改进建设模式的不足。每个县(市、区)每年至少1-2个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创新突破。

(二)部门配合。保障性住房由政府牵头,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优先安排用地,落实土地保障政策工作;规划部门制定规划指标,参与测算挂牌用地底价;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和申报;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监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住建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税务机关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民政负责申请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三)要素保障。一是加强土地供应保障,各县(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根据今后一个时期的住房保障目标和规划,各地要在2012年底前提前安排好今后3年的保障房建设用地,并明确安征迁完成时间和开工建设时间。二是进一步落实资金保障,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加大争取上级专项保障房财政资金扶持的力度;严格落实将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市本级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规定;三是进一步落实相关税费政策,除限价商品住房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实行减半收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四)及时配售。各地要在抓紧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的同时,立即启动配租配售相关工作。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尽快配租配售到户;尚未竣工的,要根据在建套数,抓紧开展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等配租配售前期工作,确保竣工交付使用后尽快安排到户。对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先租赁补贴、后实物配租等办法,加快廉租住房保障进度,将租赁补贴及时发放到位。

(五)加大监管。一是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实行专款和专户管理,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发挥最大的效益。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高效。二是加强项目实施的跟踪问责,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分析汇总制度和进展情况通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加强建设质量的监督,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和土地、环保等政策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四是加强建设进度的监督,按照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将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统筹安排,强势推进,确保完成目标任务,落实项目工作目标责任制、项目督办制。

三、附则

本实施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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