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宁德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宁德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宁德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宁德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9日
宁德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宁德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保证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宁政〔2011〕2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宁德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居民区、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安置)等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二条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与住宅小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区域内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针对我市新建小区、旧城改造等不同区域的住宅小区,按人口规模制定相应的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原则上按省颁幼儿园建设的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1)人口规模达9000以上至10000人的新建小区、旧城改造小区,原则上应配套一所12个班的幼儿园。
(2)人口规模达6000以上至9000人的新建小区、旧城改造小区,原则上应配套一所9个班以上的幼儿园。
(3)人口规模达3000以上至6000人的新建小区、旧城改造小区,原则上应配套一所6个班的幼儿园。
(4)人口规模不足3000人的新建小区、旧城改造小区,应与周边地块整合,配套一所3个班以上的幼儿园。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住建、房管等部门,结合区域实际,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编制学前教育专项规划,并将幼儿园布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
第五条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学前教育专项规划,规划部门在出具住宅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
第六条发改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七条规划部门在审查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方案时,若涉及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应征求教育部门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规划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严格审查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方案中幼儿园配套情况,凡未按规划条件规定配建幼儿园的规划方案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设有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应与住宅小区同步建设,分期建设的项目应确保在小区建设规模达50%之前完成幼儿园建设,未与住宅项目同步建设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建设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出让时,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所有权属和建设时序等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住宅项目中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相关规划,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十条开发单位在住宅小区项目整体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新建幼儿园按土地出让时的约定条件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第十一条教育部门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并行使行业主管职能,负责相应资产的调配和管理,市住建局等部门做好相应协助工作。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用于发展学前教育。根据学前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配套幼儿园用来举办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行政部门采用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办法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普惠性幼儿园,认真落实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对承担普惠性教育任务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补助。
第十三条配套幼儿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并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用于举办学前教育,不得改变用途。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建、城乡规划等部门定期对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责令其恢复原使用功能,并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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