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福建省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城厢区坂头10#楼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福建省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城厢区坂头10#楼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莆政土〔2014〕1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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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福建省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城厢区坂头10#楼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政土〔2014〕140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福建省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城厢区坂头10#楼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14]155号)等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城厢区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370.57平方米给福建省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城厢区坂头10#楼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宗地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经济适用房),按现状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城厢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片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属行政划拨性质,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五、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福建省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莆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莆政综[2008]149号)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7]195号)的标准进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以中小套型为主,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对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所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必须全部销售符合购买条件的对象,不得作为商品房销售。
七、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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